“扫除”

中国性工作者遭受侵害

“扫除”

中国性工作者遭受侵害

中国地图
调查方法
一、背景
性工作的场所
从事性工作的因素
中国的性别歧视和卖淫问题
中国现行法规下的性工作
二、警察对性工作者的侵害
拘留期间的殴打、虐待和刑求
逮捕时使用暴力
任意逮捕和拘押
其他人权侵犯
遭顾客或警察侵害后寻求司法救济的障碍
警察侵害违反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
警察侵害违反国际法
三、侵害性工作者的公共卫生措施
强迫与强制性工作者接受检测,侵犯隐私权
对于疾控中心人员不当对待性工作者的指控
医疗侵害与国际法
四、建议
对国务院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对公安部
对卫生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欲阅读此一报告全文,请在以下网址下载此报告英文版:

http://hrw.org/node/115260

中国地图

摘要

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 “失足妇女 ”...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刘绍武,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2010年12月
有一次我在街上拉客,警察一上来就揍我...。他们有五、六个人,把我打得倒在地上爬不起来。
-肖静,性工作者,2011年在北京受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去年给我做过检测,但一直不告诉我结果。但愿我没有艾滋。
-张萍,性工作者,2009年在北京受访

中国近几十年剧烈的经济社会变迁,伴随着不平等急剧升高,以及从事性工作的妇女大幅増加。联合国依据中国警方提供的数据,估计当前从事性工作的中国成年妇女约有

4百万到6百万人。性工作在中国虽不合法,却非常普遍,不仅存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都会,也存在较小城市,甚至最偏远的农村小镇。性工作者揽客的场所通常包括卡拉OK酒吧、旅店、按摩院、发廊,以及公园和头。

根据中国法律,性工作的所有面向都是违法的——包括拉客、卖淫和嫖娼。绝大部分与性工作相关的违法行为在中国法律上非属刑事犯罪,只能处以罚款及短期的治安拘留或行政拘押,而不能处以刑罚。然而,对于累犯,则可判处最高2年的行政拘押。遵循其公开的禁娼立场,中国政府周期性地在全国大力执行扫黄打非行动(扫黄指扫色情服务及黄色书刊;打非指打击非法出版物)。

从事性工作的妇女受到警察各式各样的迫害;本报告记录北京地区性工作者遭受的任意逮捕拘押、身体暴力和其他虐待,并讨论助长这些侵害行为的全国性法律架构。接受本报告访谈的女性告诉人权观察组织,警察对她们任意罚款、以用过的避孕套指控她们、伪装嫖客性交后再抓人,而且当她们的权利受到顾客、老板或公务员侵犯时,几乎不可能争取到司法救济。性工作者还要冒着因性行为而感染疾病的危险,包括艾滋病毒(HIV)。

虽然这些做法大都违反中国法律和国际法,但政府却未曾尽力加以遏止,或者保障性工作妇女得到保健服务。接受我们访谈的妇女说,她们曾遭受公共卫生机构的侵害,尤其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的各地分支单位。她们所受到的侵害包括强迫或强制的艾滋病检测、侵犯隐私、对第三人泄露艾滋病检测结果、以及卫生官员的不当对待等等,通通都违反了中国法律和国际法所保障的健康权。

这份报告在研究过程中访问了超过140位各界人士,包括性工作者、顾客、警察、卫生官员、学者专家,以及国际与国内非政府组织的成员,访问时间在20082012年之间。研究的核心是75位北京性工作者的访谈,包括20个深度访谈,受访者年龄介于20岁到63岁。根据我们收集到的信息,这些发生在首都——理论上是执法最严格之处
——却未受到纠正的侵害行为,和我们在中国其他地区访谈的发现一致,因此,人权观察相信,类似的问题是全国性的。

在访谈中,我们着重于这些女性和警察与卫生机构之间的互动,这两种机构最常和她们面对面接触。这份报告不打算分析所有与管制性交易有关机构的行动,例如提供社会福利或儿童保护的、防治人口贩卖的、或管理女子收容教育所的那些机构。这份报告也不打算全面性分析中国对人口贩运问题的回应。

*    *    *

性交易是官方定义的社会六大邪恶之一——与赌博、迷信、贩毒、色情刊物、买卖妇幼人口并列。中国政府将它贴上丑恶社会现象的标签,认为它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虽然中国政府实际上容忍性交易和提供性交易的娱乐场所,但每次打击行动都要动员全国大量执法人员,时间长达数周甚至数月。2012年,北京市政当局发动了两次打击行动,一次从420日到530日,另一次在十八大前的10月到11月。在行动期间,警察会不断突击检查娱乐场所、发廊、按摩院和其他性工作场所,有时强迫某些场所歇业,并拘留大批涉嫌性工作的女性。

这样高调的镇压行动所形成的气氛,往往刺激警方对性工作者的暴力和其他侵犯。由于警方镇压使性交易进一步地下化,实际上造成性工作妇女更容易遭受警员和顾客的侵犯,同时也诱使某些性工作者愿意从事风险较高的性行为。例如,许多性工作者或许为了降低被逮捕的风险而避免随身携带避孕套。此外,维权人士告诉人权观察,执法人员很少为扫黄期间被逮捕的女性转介她们所需的服务,例如社会服务、医疗保健、或就业与职业训练。

中国政府迟至2003年才开始全面因应艾滋病毒/艾滋病(HIV/AIDS)危机,而现在大量的艾滋病毒筛查和教育方案都集中在性工作群体;官方统计显示,全国的性工作者感染艾滋病比例高达3%10%。然而,这样做有时会造成强制检测和侵犯隐私。中国政府以公共卫生的名义为这种做法辩护,但各国经验已经证明,要想成功遏制艾滋病毒,就必须让性工作者等群体能够秘密获得医疗保健而不必担心骚扰或歧视。

虽然性工作在中国是非法的,但从事性工作的人和其他人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不歧视、隐私、人身安全、不受任意拘押、法律前平等、法律正当程序、健康、以及最重要的,当上述权利遭侵犯时得到救济的权利。

对于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合意的性关系施加惩戒性的刑罚,违反许多国际公认的人权,包括人身自主权和隐私权。人权观察的立场是,这同样适用于成人自愿从事商业的性工作,同时,成人彼此同意选择参与自愿的性工作的自主权也应受到尊重,正如他们的人权应受尊重一样。将性工作视为犯罪会妨碍性工作者行使基本权利,例如获得政府保护不受暴力、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获得做为健康权一部分的基本保健、以及其他一般人可获得的服务。如果不能保护数百万自愿从事性工作的妇女,将使她们遭到歧视、侵犯、剥削和较差的公共卫生政策。

人权观察认为中国政府应当立刻采取措施,保护所有性工作者的权利。应当废除所有压迫性并且遭警察滥用的法规,停止扫黄这种歧视性的执法方式。其次,中国政府应当放宽对公民社会的严格限制——包括性工作者组织——容许他们依法注册,并在合法范围内自由活动。最后,中国政府执行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时应当遵守国际标准,尤其必须保障受检者的隐私和知情同意。

建议

国务院

  • 公开、明确地承认并谴责警察对性工作者权利的侵犯。
  • 公开宣示在全国严格执行禁止任意逮捕、任意拘押、警察暴力执法、强迫逼供和刑求等规定,并确保违反相关规定的警察人员立即受到起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通过立法,取消对自愿、合意性行为及拉客等相关违法行为的刑事与行政处罚。
  • 主动咨询性工作者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考虑其他有助于促进性工作者权利保障的立法改革。
  • 启动改革,提升对警察的监督力度,确保违法者受到适当的制裁。

公安部

  • 确保对性工作者的犯罪得到适当的调查,并主动鼓励告发对性工作者的犯罪。
  • 停止周期性发动“扫黄打非”,以免对从事性工作的女性造成普遍且严重的侵害。
  • 与维护性工作者权利的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为警察人员进行人权意识培训,鼓励合理对待性工作者。
  • 发动公众教育活动,宣导性工作者拥有合法权利,警察与公共卫生机构若加以侵害则属非法,以及依据中国法和国际法,任何犯罪嫌疑人均有权要求正当法律程序。
  • 执法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对于倡导保护性工作者权利的非政府组织的官方干预和警察骚扰。
  • 禁止警方以携带卫生套为由,逮捕、讯问或拘押涉嫌性工作者,或做为卖淫及相关犯罪的起诉证据。向所有执法官员发出指示,强调卫生套做为艾滋病毒防制手段,对于公共卫生和性与生殖健康的重要性。确保官员定期接受此一规范的培训,并追究相关违失的责任。

对卫生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立刻停止对性工作者的强制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在检测前应取得知情同意,检测结果应告知当事人,在检测前后应提供适当的咨询服务,并应遵循国际标准执行检测方案。
  • 公开承认并谴责公共卫生官员对性工作者权利的侵犯。
  • 当政府雇员遭到可信的指控,可能涉及侵犯性工作者权利时,应即令其停职接受相关调查。
  • 为中国疾控中心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点的工作人员提供保密性、污名化与歧视、及相关主题的培训。对于歧视或不当对待性工作者的工作人员予以重新训练或解除职务。
  • 扩增管道,让性工作者易于获得自愿、可负担及以社区为基础的保健服务。
  • 在针对性工作者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外展和教育方面,赋予公民社会组织更重要的角色,因为这类组织经常能与本地性工作者社群建立信任关系。

外国政府和联合国

  • 针对性工作者权利受侵犯,而警察及公共卫生官员免责侵权责任的问题,向中国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表达关切。
  • 鼓励中国政府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和收受教育制度,并避免采用任何不符国际标准的审判和拘押形式加以取代,以杜绝性工作者和其他人遭到任意拘押。
  • 要求中国政府,对于所有关于警察或公共卫生机构人员侵犯性工作者权利的指控,尽速展开独立调查。
  • 积极鼓励中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针对性工作者的各种服务与方案时,应基于自愿,并纳入性工作者组织的参与。
  • 支持各地以自愿、参与为基础的人权团体和性工作者组织。
  • 积极支持创建旨在解决全国各地性工作者需求的公民社会组织,并为既有组织提供持续性的支持。

调查方法

本项研究的范围必然受到在中国做调研的约束因素的限制。中国仍然不接受国际人权组织进行正式及公开的研究,中国政府也严格限制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在各类议题上的活动,尤其是与侵犯人权相关的问题。

人权观察此次调查的重点是在街头、公共场所(如:公园)以及伪装成按摩院或发廊的小型妓院里从事性工作的成年妇女,地点主要是在北京。这些妇女容易遭受暴力、虐待和公共卫生风险。由于她们通常单独或仅与少数几个性工作者一起工作,遇到恶劣的警察或顾客时,很难得到保护。她们通常不太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及保护自己健康的方法。过往针对中国性工作的调查常常忽略这一类的性工作者,而以在KTV酒店(娱乐场所)工作的小姐为主要对象,因为研究人员通常较容易接触到后者。

这份报告在研究过程中采访了超过140位各界人士,包括性工作者、顾客、警察、公共卫生官员、学者专家,以及国际与国内非政府组织的成员,采访时间在20082012年之间。作为研究核心的是对75位北京性工作者的访谈,包括20个深度访谈,受访者年龄介于20岁到63岁之间。这20个深度访谈都是在从事性工作的2名妇女家中进行:一间小出租房和后巷里的一间临时棚屋。人权观察还举行了两场焦点团体 讨论,一组是在公共场所拉客的6名妇女,另一组是在发廊和按摩院工作的5名妇女。我们采访的所有的性工作者都说自己是自愿选择性工作,不过其中许多人拥有的工作选择少得可怜,而从事性工作赚的钱比其他工作多很多。她们目前的情况都不涉及人口贩运。

为保护受访者安全,我们没有透露他们的姓名和身份信息。这份报告中所有性工作者的名字都是假名。所有受访者都获知采访目的、采访的自愿性质以及信息的用途,经他们口头同意后,才进行访谈。他们也都知道自己可随时拒绝回答问题或终止访谈。有些受访者因远道前来,可以报销最高人民币100元(约15美元)的公共交通费和误餐费。

本次研究进行时,所有受访者都已成年,当中至少4人在1516岁的儿童时期曾经遭受商业性剥削。至少2名受访者原本被贩卖而被迫从娼;在我们的研究进行时,她们都已逃离人口贩子,并自称现在是自愿地提供性服务。在评估妇女决定从事性工作的自愿性时,人权观察运用了《联合国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及儿童行为的议定书》里有关贩运人口的定义。

访谈对象中,有10名性工作者在公共场所拉客,其中8人在伪装成发廊或按摩院的小型妓院里工作,2人在小型卡拉OK工作,但之前在公园里工作过。

我们查阅的二次文献包括中国政府文件、法律和政策;国内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国际组织的报告;对于在性工作、公共卫生、人口贩运和人权等相关议题上工作的国内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成员的访谈;中国和国际媒体的新闻报导;以及研究卖淫问题的中国和国外学者专家的著作。

男性和跨性别的性工作者也容易受到侵害,但限于研究范围,这份报告没有涉及他们的情况。

这份报告也没有论及中国政府针对儿童(18岁以下)陷于商业性剥削处境问题的回应。儿童无论何种情况皆不得视为自愿从事性工作,且大多情况下应被视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适用于儿童的措施不同于应适用于成年人的措施。

这份报告也无意分析中国政府对于人口贩运的整体回应,虽然报告里引用的某些法律标准和保护措施可以同时适用于性工作者和人口贩运受害者。

一、背景

虽然性交易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幅减少,但随着始于1978年的经济自由化改革,性交易又卷土重来。[1]首先重现在沿海大城市,如今在整个中国的城乡地区都广泛存在。[2]

没有精确数字显示中国从事性工作者的人数。[3]据估计,过去十年女性性工作者数量约为一百万到一千万之间。[4]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援引中国公安部资料,估计2000年性工作者人数为4百万至6百万。[5] 2010年,官方英文报纸《中国日报(China Daily)》引用的估计数字为3百万至1千万。[6]其他组织援用警方扫黄报告的数据估计城市性工作者人数,算出北京在2000年有20万到30万的性工作者。[7]尽管这些信息来源大多没有区分从事性工作或处于商业性剥削处境的女性/男性或成人/儿童的数量,但成年妇女显然构成性工作者中的绝大多数。

性工作的 场所

性工作存在于中国许多不同场所。[8]在我们的研究中,受访者报告的每次服务收费差距可达30倍,其费用的高低,如下文所述,与场所类型有关。

性工作在按摩院、发廊、澡堂和桑拿房进行。这些场所有时通过安装在大街上都看得见的红灯,以示意该场所提供性交易服务。8个受访的妇女就是在这类场所工作。部分这类场所除了性交易服务外,也提供广告中声称的服务,如按摩、理发等,前提是顾客必须明确要求“特殊服务”。其他的这类场所只提供性服务。我们的焦点团体参与者说,在这类场所里,通常每次性服务的收费为120元(约18美元)。

妇女也在街头、公园等公共场所拉客。这类情况下,性行为也许在户外的隐蔽地方进行,但更常见的是去性工作者或顾客家里、或者去酒店开房。[9]我们的焦点团体参与者说,在街道或公园里工作的话,通常每次性服务收费为100元(约15美元)。[10]其他人提到这类性工作者每次性服务仅仅能赚到5元(约75美分),[11]而一名63岁、在公园拉客的北京受访者告诉我们,她每次服务可以赚到30元(约4.5美元)。[12]

娱乐场所,如卡拉OK和夜总会,也能作为性工作场所。在这类场所工作的小姐要会招待顾客,陪顾客聊天、喝酒和跳舞,因而也被叫做“三陪小姐”。这类小姐中有些人也向顾客提供性服务。人权观察访谈了2名娱乐场所的性工作者。她们报告说自己每次提供性服务可赚100元(约15美元)到500元(约75美元)。性行为很少在娱乐场所里进行,她们通常去顾客家、性工作者家或酒店房间。[13]

其他性工作场所包括酒店 [14] 或通过网络安排好的私人场所。 [15]

性工作进行的场所通常由“老板”运营,老板负责整体业务,如卡拉OK场所里的饮食、音乐等。在这些场所工作的“妈咪”则负责与性工作者相关的各项业务。这些“妈咪”安排与顾客的交易,可以获得10%30%的佣金。[16]在公共空间提供性服务的妇女常常也为“妈咪”或“皮条客”工作。有些妇女则是独立工作。

从事性工作的因素

根据国内调查,大多数从事性工作的中国妇女是来自农村或小城市的流动人口,学历在高中以下。 [17]

从事性工作的妇女告诉人权观察,有许多因素导致她们决定从事性工作。她们的描述呼应了其他针对中国女性性工作者的研究结果。这些因素包括贫穷、妇女缺乏经济和教育机会(特别是在乡村地区)、失业、离婚或分居。 [18]

虽然不是所有的性工作者都面临上述情况下选择有限的困境,人权观察采访的所有妇女都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预期收入较性工作更高的职业。莉莉,一位寡妇,辞去在河南家乡卖衣服的工作,到北京提供性服务,说自己从事性工作的主要原因是能够养家糊口:

我一个月能挣几千元,够我养家了。这比我在办公室工作或做手工活挣的钱多很多。 [19]

小李把13岁女儿留在湖北农村让父母照顾,自己则在北京工作。她解释说,从事性工作使得她的收入比之前干农活赚的高出很多:

现在我(作为性工作者)的收入,一个月有几千元,是我过去挣的四倍左右。 [20]

许多受访者说自己是在失去丈夫财务支持后才进入性交易行业。咪咪和阿美都是在离婚后才开始从事性工作。 [21]

中国的性 别歧视和卖淫问题

性别歧视被世界公认是导致妇女从事性工作、缺乏免受侵害保护的重要原因。2000年,有11.3%的中国农村人口每天生活费低于1美元,而中国的研究人员和学者已强调中国的贫穷问题有女性化趋势。[22]此外,教育领域存在严重的性别不平衡。在最贫穷地区,女性成为功能性文盲(functionally illiterate)的机率是男性的两倍。[23]2000年,642万名六岁以上的女性从未上过学——高于男性2.5倍。中国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女性。[24]

此外,女性较男性更容易失业,也更不容易重新就业。[25] 90年代末期,超过12百万国企员工下岗。许多40岁以上的性工作者属于这一代下岗员工,她们因为失业而转向提供性交易。人权观察采访的玲玲就属于这种情况,她来自东北的哈尔滨市,是年纪较大的性工作者。[26]

针对贫穷妇女的非性交易的工作机会包括在工厂、餐馆、零售和家政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广东省一名提供非性交易服务的外来妇女平均月薪为300500元(约4075美元)。[27]如果从事性工作,她可能赚到4000元(约600美元)。[28]

中国 现行法规下的性工作

根据中国法律,性工作的所有方面都是违法的——包括拉客、卖淫和嫖娼。绝大部分与性工作相关的违法行为在中国法律上属于行政而非刑事罪行,且大多被处以罚款与短期治安拘留或行政拘押。然而,对于累犯,则可判处最高2年的行政拘押。法规提供的正当法律程序保障不足,且大部分停留在书面,没有落实在中国行政拘押制度的实践中,导致经常发生任意拘押。

治安管理处罚法》、1991年发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许多补充法规里都规定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可适用于与性工作相关的罪行,但通常适用于第三方参与的情况,如组织他人卖淫等。贩运人口属于刑事罪行。这些法律和法规适用于全中国。

因与提供性服务相关的罪行而依法拘捕某人,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其为交换金钱或财物而提供性服务。 [29] 但实务上,警察却常常在很少或没有证据情况下拘押性工作者,且拥有将嫌犯拘押几天至数月的广泛权力。

根据中国行政法,涉嫌从事性工作的人无权获得国家指定的律师帮助。理论上,她们如果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例如刑求、殴打或性侵,也可以联系律师。但是,人权观察采访的所有遭任意拘押的性工作者,都没有获得寻求律师帮助的机会。缺乏法律意识也是因素之一。一名熟悉性工作者权利问题的中国律师告诉人权观察:

她们听到自己的法律权利时非常惊讶。她们没有任何法律知识,也不知道律师可以保护她们。 [30]

性工作者面临四种程度的行政处罚,可以不经法庭审理,完全由警方酌情裁处: [31]

  1.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500元(约75美元)以下罚款。[32]
  2. 一般情况处十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5000元(约750美元)以下罚款。[33]
  3. 拘押在收容教育机构,接受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性教育措施”:。[34]
  4. #21028;处两年以下的劳动教养(限于累犯)。[35]

罚款

只有一小部分涉嫌参与性工作的妇女真的因卖淫而被监禁。 [36] 她们大多数通常因为“拉客”而先被拘留在现场或派出所,予以罚款,然后释放。根据公安部说法,罚款有助补贴地方执法运作成本。 [37]

这些罚款通常不会记录在官方统计年鉴里公布的性交易案例数据里,因而不可能知道每年这类罚款的数目。公安部警告地方警察不能用罚款替代拘留。 [38] 但是这种做法还是很普遍。 [39]

针对卖淫的罚款是地方执法工作重要的预算外收入来源。 [40] 地方警察有时会对他们预期要收取的罚款金额制定固定配额,尽管公安部禁止设定这类指标。 [41] 由于在对性工作者施加罚款方面拥有酌情权,这就提供了贪污机会,正如人权观察采访的许多性工作者所述,具体内容见下文。

行政拘押

监禁卖淫罪犯的行政拘押制度,实际上缺乏正当法律程序保障。 [42] 如前文所述,被告没有权利获得律师帮助,是否判处行政拘押是由以警察为首的委员会、而非法庭来决定。当警方违反程序,也缺乏有意义的上诉或寻求救济的程序。

因此,按照国际法,由公安部掌管收容教育系统和由司法部掌管的劳动教养都构成任意拘留,因为它们允许个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就被剥夺自由。 [43] 过去就这些系统所做的研究记录了广泛的滥用权力现象,包括任意拘押、强迫劳动、身心虐待。 [44]

政府没有透露收容教育所拘押的人数,收容教育所具体数量也不清楚。[45] 2000年,这类收容教育所有183间,拘押人数为1.8万。[46]

收容教育系统应该为性工作者和顾客提供教育支持,包括读写能力和职业培训;健康监测、检测和治疗性病;以及工作经验。 [47] 先前研究表明,实际上,这种监押系统在很大层面上无法达到其所宣称的复原使命,迫使被收押者进行劳动比其他声称的目标更重要。 [48]

劳动教养只针对累犯的性工作者。自1999年起,越来越多的性工作者被送到收容教育所,而非劳动教养所。[49] 20131月,中国媒体报导称,政府有意在2013年年底前停止使用劳动教养制度。[50]但是,在收容教育或强制戒毒所方面,则没有类似的宣示,且政府也许在考虑设立另一种行政拘押制度来取代劳动教养,而非彻底废除该制度。[51]

中国法律体系里,行政违法嫌疑人享有的正当程序保护比刑事嫌犯少得多。在纸面上,刑事被告拥有许多防卫权利,包括有权在被拘押的48小时内会见律师,而且对他们审讯和判刑的是由三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而非警察。但实际上,刑事嫌犯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也照例遭到司法制度的侵犯和忽视。[52]

卖淫”运动

反卖淫法规的执法力度在周期性的治安严打或扫黄打非期间达到高峰。在这类运动期间,性工作者受到诸如警察暴虐、任意拘留等侵害的风险最大。 [53] 这类运动常同时发动,“扫黄打非”属于更大层面的“严打”运动的一部分。

“扫 黄打非”运动

中国打击色情服务的显著特征是周期性发动“扫黄打非”运动。这类运动通常持续数周到数月。在此期间,警察反复突击搜查娱乐场所、发廊、按摩院和其他性工作发生的场所,强迫这些场所关闭,拘留大量涉嫌提供性服务的妇女。 [54]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其中一个运动,2012420日至530日期间在北京进行,总计查封48间娱乐场所。[55]626日开始的第二次运动期间,北京警方在两周期间突袭搜查180间娱乐场所,拘押了660个嫌犯。[56]

严打”运动

除了“扫黄打非”运动外,中国执法机构还定期执行大规模打击犯罪的“严打”运动。性工作者常常是严打运动的标的之一,包括1983年、1986年、1989年、1991-1993年、1996年、2000年和2009-2010年间的严打运动。[57]性工作者在这类密集运动中特别容易遭到拘押和侵害。

性工作者组织报道称,近年来严打运动更加强调“反卖淫”,最终导致在2010年全中国各城市出现极其严厉的打压。[58]这一波打压自20104月从北京开始,公开突击搜查4间高级娱乐场所,并逐渐向全国推展。[59]全中国各城市的性工作者报称被拘押和罚款情况有所增加。[60] 2010年的打压期间,有许多被认为性交易发生的场所被毁坏。[61]性工作者说她们在2010年的打压运动期间被殴打、敲诈和骚扰。[62]有些说在打压期间,因为害怕警察会利用她们携带避孕套作为卖淫证据,所以不再携带或使用避孕套。[63]

游街

警察有时会让性工作嫌犯在城市街头“游街”示众,目的是“教育”大众。虽然政府已禁止这种做法,但在2010年的运动期间,媒体报导了数起性工作者游街事件。[64]

这类游街示众的事件,引起公众强烈谴责。通过网上帖子和博客,公民群起表达对妇女的支持、批评警方。[65]鉴于这些反应,公安部在20107月下发通知,严禁在扫黄运动中使用游街示众的做法。[66]类似的通知之前也曾多次发布。[67]20107月以后,官方媒体再也没有报导过性工作者游街的事件,尽管仍有其他罪行嫌犯遭到公开羞辱的情形。如果不对公开羞辱行为的负责人员予以检控,未来仍有可能再度发生这种事件。

支持性工作者的民 间组织

目前中国有十几个民间组织重点关注与性工作者相关的问题。其中一些组织主要是提供以健康为重点的服务,如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其他组织在性工作者社群里推广权利意识,并推动支持性交易合法化的活动。这类团体中有些组织合作创办了网络平台,其宗旨是“支持成员发展,(并)改善性工作者的职业卫生环境,从而让性工作者可以在毫无歧视的环境里工作、生活,并获得发展的公平权利”。[68]该平台举办的许多活动中,包括共同协作撰写发布“2010年严打扫黄运动对性工作者艾滋预防干预的影响报告”。[69]

个别维权人士在提高反对歧视和暴力对待性工作者的意识方面也起了关键作用。作家和维权人士叶海燕,以“流氓燕”为名撰写博客,首先在2005年开始提出此类关注,并从此记录警察侵害性工作者事件和以持有避孕套作为卖淫证据对公共卫生的不利影响。[70]

201212月,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结成联盟,采取前所未有的措施,公开传阅呼吁终止暴力对待性工作者的联署信。信中援引218宗记录在案的事件,包括八宗性工作者被杀害的案件,说明女性、男性和跨性别性工作者的个人安全缺乏保护。信中还提及性工作者常常不愿意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他们常因非法行为而被拘押。[71]

这些团体面临艰困的工作条件。[72]虽然中国民间社会组织一般都会遭遇国家层级的重大阻碍和骚扰,不过性工作者组织的处境尤其艰难,因为他们所协同工作的人群,在政府眼中主要是执法的对象。由于叶海燕的维权行动,她在武汉成立的“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经常遭到警方查抄。[73]另一著名民间组织,则因当地官员骚扰导致员工觉得开展工作很不安全,而于2011年关闭。[74]

一些性工作者民间组织的同伴教育员报告称,2010年的扫黄行动对他们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他们发现“原来的干预格局没有了,由于更难找到服务对象,同伴教育员减少了提供健康服务。”[75]

二、警察对性工作者的侵害

我被打到浑身青一块紫一块,因为我不承认卖淫。
—小月,2011年受访于北京
2000年,执法部门发起加强管控休闲娱乐场所、打击卖淫犯罪的行动,共计查处3.8万宗卖淫案件,涉及7.3万人。
2004年中国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官方报告[76]

性工作者报告遭受到警察各种侵害,包括任意拘捕、拘押、身体暴力、虐待、违反应享有正当法律程序权利、用避孕套作为卖淫证据、性工作者试图汇报罪行或侵害时受到执法官员歧视等。

在为这份报告做研究时,我们重点关注北京从事性工作妇女受到警察侵害的情况。许多受访妇女无法具体指明涉及哪个警察部门,但在北京,负责执行针对卖淫的刑事和行政法规的执法官员通常隶属基层公安局。公安局条令明确禁止警方殴打、侮辱、过分粗暴、任意罚款或没收嫌犯和公众财产。 [77]

拘留期 间的殴打、虐待和刑求

在拘留初期,警察试图迫使嫌犯供认从事性交易,通常警察在这一阶段暴力对待性工作者的情况最严重。嫌犯一旦认罪,警方就不用承担更繁重任务,无需去查找和提交卖淫的确凿证据。强迫认罪成了行政处罚的基础,这类处罚通常由警察机关或警察掌管的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裁处。这个问题并非仅见于涉及性工作的案件。 [78]

许多人权观察采访的妇女说,警方逮捕她们时,会殴打她们,强迫她们认罪。研究中国性工作与警察实务的专家说这是常见现象。 [79]

小月,来自东北黑龙江省的下岗工人,告诉我们她于2009年在北京被警察拘留期间,因为拒绝承认自己从事性工作而被殴打:

我被打到浑身青一块紫一块,因为我不承认卖淫。他们不断对我吼叫:“操你妈的!快认罪!” [80]

根据中国法律,性工作者在警察拘留期间受到的某些侵害构成酷刑。咪咪说自己和另外两名同行(圆圆和诗诗)都曾受到警察攻击:

他们把我们绑在树上,向我们泼冷水,然后开始殴打我们。 [81]

小黄说她在北京被警察殴打:

第一次被抓,他们没有我卖淫的证据。警察审问我,恐吓我,用语言和肢体暴力逼我承认。但我拒绝认罪,随便警察怎么打。他们最后把我放了. [82]

莹莹,42岁的重庆人,讲述说:

警察也会有逼供的。警察会打骂小姐,进行逼供。逼得你受不了了,就只好承认。 [83]

来自湖北农村的小李告诉人权观察说,被迫承认从事性工作也有风险:

你被抓且被押到派出所后,他们要让你承认〔卖淫〕。他们找证据。如果你不认,他们就会殴打你。但如果你受得了殴打,他们通常会拘留你24小时后再放你走。但如果你在他们殴打你的过程中承认卖淫,〔你也许〕会被送到劳动教养所,关上6个月。[84]

在被警方拘捕期间遭受公然违法的侵害,加上这类事件常导致的创伤,都构成强大的威慑力,阻碍性工作者向其他警察汇报这类或其他罪行。我们采访的所有妇女中,没有一个说自己曾针对侵害她们的警察提出投诉或刑事控诉。

逮捕 时使用暴力

虽然人权观察记录到的最严重侵害发生在妇女被拘留期间,许多受访者说她们在被逮捕时也遭受警察暴虐对待。咪咪,自2000年与丈夫离婚后就一直在北京公园里拉客卖淫,她告诉人权观察说,某警官在逮捕她时抓她的头去撞墙壁,“警察追着我跑,抓住我就把我头猛地往墙上撞。”[85]

基层片警有时会调用“治安联防队”,队员通常没有受过训练,也不受监督,其粗暴行径在性工作者之间人尽皆知。[86]治安联防队是承包商,不属于正规的警察部队,只是协助警察执行任务。[87]人权观察采访的许多妇女说,联防队在她们涉嫌卖淫而被逮捕时会殴打她们。小美描述2010年她在北京被治安联防队殴打、而警察在一旁观看的情形:

去年站街时,站在街上就被抓了。一开始是打,让联防保安打,那天五六个人,都挨打了。 [88]

美美,来自河北的年轻妇女,在北京的公园里拉客。她也告诉人权观察,她曾被听从警察指令的治安联防殴打:

2005年,我有一次已经和一个顾客谈好价钱了。但我觉得有人在后面跟踪我们。为安全起见,我跟顾客说我这次不想做了。但我还是被逮捕了。警察说我已经拉到顾客,并要我承认卖淫。我不承认,联防保安就殴打我。他打我的时候说,他之所以打我是因为我是妓女。警察就站在旁边看着我。他装成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那是我一生中发生过最恐怖的事情。[89]

任意逮捕和拘押

人权观察采访的性工作妇女描述了在逮捕过程中遭受的严重程序违规问题。受访者报告说,警察很少告诉性工作者她们被拘押的原因或她们是否被控告某罪行。

例如,彩虹说:

有一次我在场所,正好警察来了,警察就进来抓。我没有做什么不对的。 不知道警察以什么理由抓,没有说。 [90]

张华,被逮捕时才到北京一个月,在发廊工作,但还没参与性交易。她告诉人权观察,她被冤枉卖淫,且警察强迫她认罪:

警察糊弄我说签字了就没事,只是拘留四五天就能出来。用骗的手段让我签字画押。这个世道不好。后来我就被关了半年收容教育所。 [91]

性工作者被派出所拘留后,有时可以释放,但通常要缴纳罚款或贿款:

有一次被抓过,给警察3千元的贿赂。我知道是贿赂,不是罚款。警察没有给凭证。我是在参加过一个非政府组织的培训后,才知道我们交罚款后警察应该给我们收据。我是这样知道他们的措施是不对的。 [92]

她说在自己被释放时,警察并没有把钱还给她。

如果娱乐场所的老板得罪当地权势人物而遭报复,性工作者也会因此冒上被逮捕和拘押的风险。婷婷,在北京娱乐场所工作的31岁小姐,描述了这样的一种情况:

在〔前一个娱乐场所〕上班的时候,〔警察说〕因为老板得罪了人,所以我们被抓。那次是我第一次被抓,只关了几个小时就出来了。 [93]

张华,曾在提供性服务的按摩院工作,说警察倾向于相信顾客的虚假陈述:

有个客人来店里做足底按摩,但觉得价格不合适,进来五六分钟后就出去了。几分钟之后,警察进来抓我们。说我们给他提供性服务。但没有。我觉得很冤。那些警察会不择手段的的达到他们想要的效果。 [94]
一位妇女告诉人权观察说,警察逮捕顾客是非法的:
警察没有权利去问客人,只能问小姐。客人心好的就说小姐是自己带来的玩的朋友,就没事,如果客人不好的,小姐就有事了。 [95]

事实上,根据法律,顾客和性工作者都负有刑责,特别是在扫黄期间,有些顾客会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押。

其他人 权侵犯

以避孕套作 为卖淫证据

正如前文所提,中国对卖淫的行政惩罚(包括罚款和一定期间的拘押)必须依据证据,证明当事人为交换金钱或财物而提供性服务。 [96] 性工作者告诉人权观察,尽管法规禁止这种做法,但北京警察有时候会仅仅以持有避孕套作为卖淫证据。 [97] 该做法造成性工作者不敢携带避孕套,因而提高她们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 [98] 一名妇女告诉人权观察:

在派出所里……警察会查看你有没有避孕套,并问你原因。法律认为(携带避孕套)是没问题的,但警察做的却是另一套。 [99]

多名从事性工作的妇女报告说,警察在没有掌握她们卖淫的证据之下,仍然查问她们为什么携带避孕套。例如,舒舒描述北京警方侦讯她携带避孕套的情况:

他们看到我有避孕套,还损我说一天用几个套,跟多少男人做爱。 [100]

此外,根据中国媒体报导,警方在拘捕性工作者的报告中,经常强调在逮捕现场找到多少个避孕套。[101]例如,2009年海南一家新闻媒体报导,警察在逮捕卖淫的现场收集避孕套作为犯罪证据。[102]类似情况在其他地方屡见不鲜。[103]

诱捕、 贿赂、警察嫖妓

执法人员有时会从性工作者身上敲诈性服务。多名受访者指称嫖客中有警官,不过他们享用性服务不会付钱,据称换取的是对场所的保护。在北京按摩院工作的嘉悦说道:

有的警察跟姐妹说跟他打炮就会保护她,但警察不给钱,想去打炮就去打炮。但是当真的有事的时候,就不会管姐妹了。 [104]

晶莹,四川人,23岁,目前在北京工作,说警察也从她身上榨取性服务,但她觉得将此事向警方报案毫无用处:

一开始不知道他是警察。那时快到3个小时了,警察就不愿意给钱。经理说他恶魔呢是警察,我委屈一下,就没收钱。这事情也不能报警解决。有很多警察来这里玩的。[105]

小月,自从被黑龙江的工厂解雇后就开始在北京提供性服务,她说某警官扮成顾客,和她发生性关系后就逮捕了她。逮捕她后,据称该名便衣警察对小月说:

我们可以随时随地嫖妓。干完后,我们还有工作要做,还会继续扫黄。 [106]

简美,22岁的四川人,在北京按摩院工作。她告诉人权观察说,为了勒索金钱,警察诱捕她和其他性工作者:

警察也很过分,有时片警在严打期间,自己想挣钱花时,就先安排个男人进发廊去,然后要求服务。开始服务时时就按警察的电话,警察就来把人抓进去。抓了后就把男的放了。只罚小姐的钱。他们让小姐自己看着办,小姐交钱后他们就放人。他案底不会上交,直接把钱吞了,和那男的分了。 [107]

有时,性工作者如果拒绝向警察提供性服务,就会遭受警察报复:

晚上在街边,一个喝醉的警察开着自己的车路过,他就来问我多少钱,很流氓的就是想嫖我的样子,我就打了他,用我Gucci的带铁的包给他砸过去,把他的脸打了。然后我就跑了。第二天被抓过,在警察局里待了一个晚上……是因为打他被抓。[108]

从事性工作的妇女也说,警官有时会从在场所里的顾客那里榨取贿赂:

警察曾经突袭逮捕了我们——三男两女。警察进来时带着枪。那些男人只是交了3万多或4万元(4,5006,000美元)就离开了。警察之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109]

小美,在20082009年间被北京警察逮捕过五次,描述警察如何利用他们知道小美被逮捕记录来向她勒索金钱:

去年站街时,站在街上就被抓了,没有做什么卖淫的。 被抓到派出所。警察给我们压力,强迫承认卖淫,但是不可能承认。精神压力太大,不知怎么办把什么都说了。我罚过3,000元(约485美元),而且警察没有给凭证。 我24个小时就出来。[110]

顾客或警察侵害后寻求司法救济的障碍

从事性工作的妇女在寻求针对警察、顾客或老板侵害的司法公正方面,面临艰巨障碍。人权观察采访的所有从事性工作的妇女都说,她们觉得,向执法部门汇报侵犯她们的罪行是徒劳无益。她们说,她们相信警察如果怀疑这些妇女从事性交易行业,就会拒绝调查她们的投诉,也不会对警察同僚进行认真调查,如果她们透露她们是从事性交易过程中的受害者,警察甚至会拘押她们。少数报过案的性工作者说,警察没有追究过案件。中国国内的民间组织也报告过类似发现。 [111]

来自西北农村地区的小黄告诉人权观察,她试图报案,因为有人在酒吧里对她的饮料下药,但北京警方拒绝接受她的报案:

我在歌厅工作的时候,去上厕所。出去上个厕所可能药就放杯子里了我昏倒了。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第二天起来的时候感觉很不舒服。去报警。我说在那里工作的时候,他们就让我走,说是我的责任。[112]

娟秀,42岁,来自浙江省,曾在北京足疗中心工作,叙述自己被抢劫时遇到类似的警方不理不睬情况:

有一次我店里来了3个客人,就盯上了我挂门后面的包。他们走的时候就顺手带走了。我报警了。 我的包他们是不会一心一意去找的警察不怎么管我们。[113]

小月,为支付儿子教育费,已经从事性交易17年。她告诉人权观察,她曾被顾客强奸,但她去报警的时候,觉得警察并没有认真对待她的报案:

没有用的,我觉得有冤无处伸。 [114]

一个妇女说,她深信,自己曾在被抢后向警方报案,才导致随后多次以卖淫为名遭到拘押。小晶说:

我也被抢过一次,被持刀抢劫,但是我也按正常人〔非性工作者〕的规则走,报警了,但是后来不了了之,没有什么结果后来因为卖淫抓了好几次。因为我报警了,他们知道我是做这个。[115]

另一名妇女说:

我遇过偷我手机或不付钱的顾客。我靠自己或找朋友帮忙来对付这些问题。我不会报警。我认识的其他性工作者,遇到这类问题也就是靠自己解决。 [116]

咪咪,搬去北京、进入性交易行业前,是河南的农民。她告诉人权观察:

我朋友的包被顾客偷了,这个顾客还殴打她。她最终报了警,但警察拒绝处理这个案子。 [117]

咪咪说,她朋友的经历使得她未来遭受侵害也不可能报警。一些性工作者即使遭受严重身体虐待和性虐待,包括强奸,都不会联系警察:

还有被强奸好几次,但是因为我是做小姐的,做小姐本身就是犯法的,会被抓,所以我也不敢报警,只有吃哑巴亏。 [118]

凌雪提及自己被强奸过,但她没有联系警察:

我就晚上和他出去了。后来在一个宾馆里,有3个他的朋友。后来他就强迫了我,和我发生关系,早上的时候他的一个男朋友也和我强制发生了关系。我当时就一直哭,我姐们都要报警,我就说别报,就没报了。这也不是什么光明正大的行业,不敢报。现在我跟本不知道他们叫什么,怎么联系,也找不到他们了。[119]

类似地,莉莉说:

要是我遇到顾客暴力对待,我会努力说服他不要那么暴力。如果真的难以忍受,我就走,没钱收。无论怎样,我绝对不会报警。 [120]

一些从事性交易的妇女告诉人权观察,她们遇到侵害她们同行姐妹的罪行,也不会报警,同样出于恐惧或觉得白费力气。曼青说她在北京的工作场所里,曾经看过有顾客把一名妇女打昏后带走:

客人对她又踢又打,把女孩打晕了,然后客人就把女孩用车带走了。没有报警,不要找麻烦。不知道被带走后发生了什么事。后来那女孩子回来上班了。 [121]

连曾是人口贩运受害人的妇女也告诉人权观察,她们当时不敢寻求警方协助。孟飞,15岁时被贩卖、强迫卖淫,她说即使警察曾来到她的工作场所,她也不敢向警察求助:

后来认识的一个女的把我们带到了一个挣钱多的地方那个,她还给我们钱买吃的,她说让我们出台,给我2000多。我想跑,但是跑不了。她和男朋友说还要靠我挣钱,我就躲在包房里哭。他们发现我哭后,就打我,把我的鼻子都打破了。后来那女的带我在那工作。警察来过一次,但我很紧张不愿意找他们帮忙。[122]

执法部门得知针对性工作者的犯罪时,未能做出恰当回应,导致这类罪行的报案比例严重偏低。同时也使人们认为,与非性交易工作者相比,侵害性工作者的罪行没那么严重,也没那么值得调查。

警察侵害 违反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

上述许多侵权行为无疑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

任意判处拘押,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要求,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民警不得少于二人,且应表明执法身份。 [123]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 [124] 询问必须制作永久性的书面笔录,且要得到嫌疑人确认无误。 [125] 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的法律依据。 [126] 嫌疑人必须得知自己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必惧怕因此被加重处罚。 [127]

警察对性工作者的身体虐待和酷刑、警察在逮捕前与性工作者发生性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宪法》第38条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根据《警察法》,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执行职务”。[128]他们不可对被拘留者施加体罚。[129]《监狱法》规定监管人员不得侵犯受刑人(罪犯)的人身安全,不得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也不得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或侮辱其人格。[130]

将避孕套作为卖淫证据,违反了1998年《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该通知指示“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131]

中国政府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 [132] 并进一步规定警察和监狱当局“ 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 [133]

警察没有认真处理对性工作者的罪行,违反了《警察法》,因为该法规定警察应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 [134] 未尽职责的警察即为玩忽职守,可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35]

中国维权人士认为,当众羞辱也违反了中国宪法,因为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36]

警察侵害 违反国际法

任意逮捕和拘押性工作者,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中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但作为签署国仍应避免采取抵触该公约的措施。 [137] 该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138] 任何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139] 不依据法定理由及程序拘押任何人都属任意拘押,因而是非法的。

拘押如果包含“不当、不公因素,不具可预见性,缺乏正当法律程序” [140] ,就算得到法律授权仍视同任意拘押。

根据国际法,殴打和当众羞辱性工作者构成酷刑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也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保障的人身自由权。中国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缔约国。[141]该公约第1条对酷刑的定义为:“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目的包括……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142]

根据中国作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中国同意“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143]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即负责监督缔约国执行该公约情况的专家小组,已阐明公约中有关反歧视的规定适用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后者的定义为:“因为妇女的性别而对之施加的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对妇女造成影响的暴力,包括施加身体、心理或性的伤害或痛苦、威胁施加此类伤害或痛苦、或者限制或剥夺自由的行为”。警察对涉嫌参与性工作的妇女施加的不成比例的暴力构成一种基于性别的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6条规定,国家要采取措施,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该公约委员会强调:“贫穷和失业迫使许多妇女(包括少女)从事色情行业。由于妓女地位也许不合法,往往受到排斥,因而她们尤其容易遭受暴力。她们需要法律的平等保护,使其免受强奸或其他形式的暴力。”[144]

三、侵害性工作者的公共卫生措施

(相关部门)致力于保护这些妇女的健康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2010年12月15日,《中国日报》社论
疾控中心去年来查。但没有说结果。希望我没有艾滋病。
—张萍,在北京受访的性工作者

人权观察采访的性工作者说,她们遇到北京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不当对待。她们描述了侵犯她们健康权、隐私权的做法,包括在中国法律体制下仍属合法的强制性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侵犯她们隐私和病患隐私权;向第三方透露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结果;将检测结果告知病人,但没有提供适宜健康服务;无法获取个人病例;遭受负责向性工作者进行检测和提供健康服务的卫生官员的不公平对待。这些违规现象发生在执行政府政策工作中,这些政策旨在遏制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专门将性工作者确认为“高危”群体。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侵害行为迫使性工作者远离公共卫生机构,如果公共卫生机构与执法机构紧密合作的话,情况更是如此。雪上加霜的是,政府对以性工作者为工作对象的民间组织施加限制,使得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和其他计划更不可能普及到性工作者社群中最难接触的人群。

这些做法直接不利于中国公共卫生目标:减少性工作者社群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负担,成功减少该人群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况。

中国要想成功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病感染情况,包括性工作者在内的边缘化人群必须能够在不惧怕不当对待或歧视的前提下,获得艾滋病病毒信息、预防和医疗保健服务。

这个章节描述从事性工作的妇女与北京公共卫生当局(尤其是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北京办公室)打交道的经历。北京卫生当局执行国家卫生政策,因而报告的结果有可能适用于北京以外的地方。

强迫与 强制性工作者接受检测,侵犯隐私权

为反映公众对隐私日益增加的关注,卫生部公布了政策声明,呼吁疾控中心要“严守(艾滋病)病患秘密”,且医护人员不得向第三方发布医疗信息。国务院发布评论,禁止刊登或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和地址。然而,根据中国法律,公共卫生当局,例如卫生部和疾控中心,仍然有权在没获得被检测者同意的前提下就对其执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且没有义务要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测试者。

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允许对性工作者强制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145]在北京,测试艾滋病病毒和其他性病的主要机构是疾控中心的地方办公室。北京法规也允许警察在无需获得性工作者同意下要求性工作者接受检测。

1985年有艾滋病病毒检测起,国际上在艾滋病检测上就一直提倡“3C”原则,即:保密、咨询和同意,该原则依然是指导对个人进行艾滋病毒检测方面的基本原则。该检测必须保密,伴有咨询,且只能在获得被检测对象知情同意情况下才能进行,这意味着被检测者应该是知情和自愿进行检测。强制进行艾滋病毒检测,侵犯了被检测对象基本的安全权利和享有达到最高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两种权利都受到中国身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的保护。

许多受访者告诉人权观察,她们曾被迫接受疾控中心或看守所员工的检测,地点在看守所,或在她们的工作场所里、在疾控中心监管下接受检测。 [146]

例如,舒舒说她被北京警方带到某诊所,在她不同意情况下被迫接受检测:

抓了之后,就把我们拉到就在[XX] 看守所,但先去旁边的 [XX] 做体检。 查性病、艾滋病、怀孕等等。 拘留前得体检。[147]

兰英,25岁,贵州人,说在她北京工作的场所里,自己被她认为是公共卫生官员的人做了检测:

有一次我在场所的时候,有人过来做体检。老板说要做。小姐一般听老板说得话。不知道我们如果不查血,他会怎么样说是为了查艾滋病不知道他们是不是回来给结果。[148]

这种强迫与强制性工作者接受检测的做法,在民间社会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多项研究中都有记录在案。 [149] 该研究所多次提出要关注允许强制性工作者接受检测的国家和地方法规的担忧。

一名北京疾控中心员工和两名为外国政府工作、公共卫生领域的外国专家,根据他们在这类事件方面的直接经验,告知我们貌似没有获得知情同意的艾滋病病毒检测的做法。 [150] 该名中国疾控中心的员工说:

当地疾控中心和色情场所的老板打好关系,让小姐做验血检测。他们和这些老板培养关系,老板会叫场所小姐去做检测。 [151]

这种做法会出问题,因为性工作者要听从老板指示,不能轻易选择不做检测。参与人权观察组织的焦点小组的性工作者说,她们害怕如果不听从老板指示,会遭到报复,如殴打或失业等。 [152]

以性工作者为对象的某民间组织的员工解释进行检测的一些方式:“疾控中心一旦与(色情场所)老板建立了关系,就会去场所那里,对所有人进行检测。” [153]

与卫生部和疾控中心合作的国际组织代表向人权观察表达对就性工作者自愿参加艾滋病病毒检测方面的担忧。一名员工不同意使用“强迫测试”,但认为这种做法是“胁迫性”:

并非完全是强迫测试,但有胁迫成分。 [154]

许多人权观察采访的性工作者不愿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检测,因为她们害怕检测结果会在她们不同意情况下透露出去。如果检测结果是阳性,她们害怕相关后果,如被社会排斥、国家对她们生活进行不必要的介入等。[155]一名中国民间社会维权分子告诉人权观察,疾控中心员工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侵害了性工作者隐私权和病人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测试结果会透露过第三方。例如,场所老板有时能获取检测结果。某疾控中心官员解释道:

我们和(场所)老板合作时(他们能让卫生人员接触到性工作者),这些老板说我们必须给他们测试结果。 [156]

某民间社会代表向人权观察描述说,他曾看到北京疾控中心官员公开展示检测结果:

我陪许多性工作者去做检测。我们在等候结果,而他们一来就把结果放在桌上,所有人都能看。其中有两个检测结果是阳性。 [157]

疾控中心在向性工作者汇报检测结果方面,没有体系。如果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结果是阳性,他们会联系被检测对象再抽血,进行第二次检测。但是会有再获告知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前后矛盾情况,导致性工作者困惑不已。[158]在北京从事性工作的张萍,告诉人权观察:

疾控中心去年来查。但没有说结果。希望我没有艾滋病。 [159]

人权观察也与一名疾控中心员工交谈,他说他们有时会不告诉性工作者要对她们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就抽他们血。[160]一名熟悉疾控中心外展工作的公共卫生学者也说,疾控中心员工有时会跟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小姐说,抽血是普通体检的一部分,却不详细告知具体的检测类型。[161]

显然,这些做法违反疾控中心自身的使命宣言,即疾控中心必须为性工作者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咨询和治疗,这个过程中,个人在接受足够咨询后,对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能做出知情决定……且个人咨询环节和检测结果要严格保密。”[162]

消除匿名艾滋病病毒 检测

20122月,推动消除匿名艾滋病病毒检测的话题,引起国内议论纷纷。广西省是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最高的省份之一。广西的地方人大会议建议立法,要求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的个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163]该建议旨在促进卫生官员与检测呈阳性的个体之间的联系。[164]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公开支持该建议。[165]一些中国民间社会维权分子和研究人员公开反对该建议,暗示这样会减少愿意做检测的人数。[166]

对于疾控中心人 员不当对待性工作者的指控

性工作者也报称,她们在一些由政府运营的北京卫生诊所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时,受到诊所员工的恶劣对待。

某受访者告诉人权观察:

我不再去那些(官办)诊所了。我上次去的时候,他们真的很鄙视我。而且我还怕她们会向警方告发我。我很尴尬,不敢问任何问题。 [167]

中国以性工作者为工作对象的民间组织一致批评北京疾控中心员工对性工作者的态度。某员工说:

性工作者去诊所时会觉得不舒服,因为疾控中心员工看她们的眼神很轻蔑。这是疾控中心的态度问题。 [168]

熟悉疾控中心针对性工作者的外展项目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成员描述了疾控中心人员的态度,这是个人直接观察的情况。该成员认为,疾控中心对待性工作者的态度,赶跑了性工作者,使她们远离所需服务:

疾控中心需要提供对性工作者友好的服务。诊所歧视性工作者,有偏见。我听过性工作者去了诊所,诊所员工知道她们是性工作者,会鄙视她们,对她们很差。因为诊所不开明,也不友好,所以性工作者不想去那里。 [169]

国内维权分子控诉说,性工作者在与卫生人员进行互动时遭受的不当待遇,相当于侵害了中国宪法第38条和199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条款中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尊严”。[170]

疗侵害与国际法

中国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171]公约第12条要求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并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172]2条规定,缔约国必须“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份实现”。[17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12条也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提供理解健康权的框架。该文件明确规定,这是拥有“保护健康的系统,提供人们平等机会,从而达到最高的健康水平”。[174]该文件禁止“任何对获取医疗保健和健康的潜在决定因素的权利的歧视”。[175]《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的关于健康权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也呼吁各国特别关注“社会底层和弱势群体,例如……妓女……”[176]的健康需求与权利。

国际法也严禁强制性医疗流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宣称,健康权包括“免受干扰的权利,如免受强制性医学治疗的权利”。[177]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中规定,各国应“要求所有健康服务与妇女人身权利相一致,包括自主权、隐私权、保密权、知情同意与选择权。”[178]

联合国《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准则》明确指明,“公共卫生法案应确保对个人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应只能在该被检测对象给出明确的知情同意下进行。” [179] 这些指导方针也明确拒绝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性的艾滋病病毒检测,清楚宣称艾滋病病毒测试应该要自愿进行。 [180]

上文报告的强制检测和歧视违反了这些国际法和原则。这类行为抵触了第12条有关为“确保提供所有医疗服务”[181]创造条件的规定。

强制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侵害被检测对象的基本安全权 [182] 和享有达到最高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 [183] ,两者都受到中国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保障。

四、建议

对国务院

  • 公开、明确地承认并谴责警察对性工作者权利的侵犯。
  • 公开宣示在全国严格执行禁止任意逮捕、任意拘押、警察暴力执法、强迫逼供和刑求等规定,并确保违反相关规定的警察人员立即受到起诉。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通过立法,取消对自愿、合意性行为及拉客等相关违法行为的刑事与行政处罚。
  • 主动咨询性工作者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考虑其他有助于促进性工作者权利保障的立法改革。
  • 启动改革,提升对警察的监督力度,确保违法者受到适当的制裁。

对公安部

  • 确保对性工作者的犯罪得到适当的调查,并主动鼓励告发对性工作者的犯罪。
  • 停止周期性发动“扫黄打非”,以免对从事性工作的女性造成普遍且严重的侵害。
  • 与维护性工作者权利的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为警察人员进行人权意识培训,鼓励合理对待性工作者。
  • 发动公众教育活动,宣导性工作者拥有合法权利,警察与公共卫生机构若加以侵害则属非法,以及依据中国法和国际法,任何犯罪嫌疑人均有权要求正当法律程序。
  • 执法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对于倡导保护性工作者权利的非政府组织的官方干预和警察骚扰。
  • 禁止警方以携带卫生套为由,逮捕、讯问或拘押涉嫌性工作者,或做为卖淫及相关犯罪的起诉证据。向所有执法官员发出指示,强调卫生套做为艾滋病毒防制手段,对于公共卫生和性与生殖健康的重要性。确保官员定期接受此一规范的培训,并追究相关违失的责任。

对卫生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立刻停止对性工作者的强制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在检测前应取得知情同意,检测结果应告知当事人,在检测前后应提供适当的咨询服务,并应遵循国际标准执行检测方案。
  • 公开承认并谴责公共卫生官员对性工作者权利的侵犯。
  • 当政府雇员遭到可信的指控,可能涉及侵犯性工作者权利时,应即令其停职接受相关调查。
  • 为中国疾控中心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点的工作人员提供保密性、污名化与歧视、及相关主题的培训。对于歧视或不当对待性工作者的工作人员予以重新训练或解除职务。
  • 扩增管道,让性工作者易于获得自愿、可负担及以社区为基础的保健服务。
  • 在针对性工作者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外展和教育方面,赋予公民社会组织更重要的角色,因为这类组织经常能与本地性工作者社群建立信任关系。

对外国政府和联合国

  • 针对性工作者权利受侵犯,而警察及公共卫生官员免责侵权责任的问题,向中国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表达关切。
  • 鼓励中国政府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和收受教育制度,并避免采用任何不符国际标准的审判和拘押形式加以取代,以杜绝性工作者和其他人遭到任意拘押。
  • 要求中国政府,对于所有关于警察或公共卫生机构人员侵犯性工作者权利的指控,尽速展开独立调查。
  • 积极鼓励中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针对性工作者的各种服务与方案时,应基于自愿,并纳入性工作者组织的参与。
  • 支持各地以自愿、参与为基础的人权团体和性工作者组织。
  • 积极支持创建旨在解决全国各地性工作者需求的公民社会组织,并为既有组织提供持续性的支持。


[1]中国共产党1949年一开始执政就坚决要消除性交易。卖淫被视为资本主义现象,不符合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宗旨。为消除性交易,中共开始积极行动,关闭妓院,将性工作者和嫖客送进再教育中心。20世纪50年代晚期、60年代早期,官方宣称性交易已经从社会里灭迹。请参阅Gail Hershatter的《Dangerous Pleasures: Prostitution and Modernity in Twentieth-century Shanghai(Berkeley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7); Christian Henriot Prostitution and Sexuality in Shanghai: A Social History 1849-1949(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2] Joan Kaufman, Arthur Kleinman, and Tony Saich, AIDS and Social Policy in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Publications, 2006), http://www.hsph.harvard.edu/ihsg/publications/pdf/AIDSinChina.pdf, pp. 50-51.

[3]中国英文版的官方文件通常称“性工作”为“prostitution”,而“购买性服务”为“visiting prostitutes”,与法律中中文用语“卖淫嫖娼”一致。而中国支持性工作者权利的人士首选的“性工作”一词是最近才引进使用的。

[4]Yan Hong and Xiaoming Li, “Behavioral Studies of Female Sex Workers in China: A Literature Review and Recommendation for Future Research,”  AIDS & Behavior , vol. 12(4) (2007), p. 623; Daniel Bell, “Sexual development,” Guardian , January 28, 2007, http://www.guardian.co.uk/commentisfree/2007/jan/28/sexualdevelopment (资料取于2012122); Suiming Pan, William Parish, and AL Wang, “Chinese Peoples’ Sexual Relationships and Sexual Behavior (中国人的性关系与性行为)” China Sex Studies , vol.

[5]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 China’s Titanic Peril, 2001 Update of the AIDS situation and Needs Assessment Report, 2002, www.hivpolicy.org/Library/HPP000056.pdf (资料取于2012123).

[6] 2010531日,《中国日报》,“Debate: Prostitution,” http://www.chinadaily.com.cn/opinion/2010-05/31/content_9909738.htm (资料取于2012322)

[7] Zhong Wei, “A Close Look at China’s Sex Industry”; and 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 “HIV/AIDS: China’s Titanic Peril, 2001 Update of the AIDS situation and Needs Assessment Report,” 2002, www.hivpolicy.org/Library/HPP000056.pdf (资料取于2012123).

[8] Elaine Jeffreys, China, Sex and Prostitution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 eCurzon, 2004), p. 168.

[9]人权观察,第一个焦点小组,北京,2011年。

[10] 同上。

[11]人权观察,第二个焦点小组,北京,2011年。

[12]人权观察与红姐的访谈,北京,2011年。

[13]人权观察与小小、小月的访谈,北京,2011年。

[14]在酒店拉客、在酒店娱乐场所(通常是卡拉ok或酒吧等)工作的性工作者直接打电话到酒店房间,问酒店客人是否需要按摩或任何特殊服务。中国酒店时常允许这类做法。

[15]所谓的顶尖性工作者是做陪同高官达贵(通常已婚)的高级社交陪同和二奶。这些男人也许会给她们提供住房和生活费。大学生已参与到这类性交易做法中,一些妇女可赚到数千美元,获得奢侈礼品和职业升迁机会。在这份报告中,人权观察并没有采访作社交陪同或二奶的人。Suowei Xiao, “The ‘Second-Wife’ Phenomenon and the Relational Construction of Class-Coded Masculinities in Contemporary China,”  Men and Masculinities , vol. 14(5) (2011); 人权观察与公共卫生专家的访谈,北京,2011年;Tom Doctoroff, “Second Wives and Chinas Booming Luxury Market,”  Huffington Post , February 17, 2011,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tom-doctoroff/second-wi ves-and-chinas-b_b_824380.html (资料取于2012222,

); 及人权观察与舒舒的访谈,北京,2009年。

[16]人权观察的第一个、第二个焦点小组,北京,2011年。

[17] Hong and Li, “Behavioral Studies of Female Sex Workers in China,” AIDS & Behavior (2009), p. 631; Vincent E. Gil et al., “Prostitutes, prostitution and STD HI V transmission in mainland China,”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vol. 42 (1) (1996), p. 141; 世界卫生组织 (WHO), “Sex Work in Asia,” 2001, http://www.wpro.who.int/themes_focuses/theme1/focus4/pub_doc. asp (accessed June 1, 2011);  亚洲开发银行,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untry gender assessment,” 2006, http://www.adb.org/documents/peoples-republic-china-country-gender-assessment (accessed February 23, 2012);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8, http://hdr.undp.org/en/reports/national/asiathepacific/china/name,3421,en.html (accessed February 23, 2012); 世界银行, “China: Country Gender Review,” 2002, www.ctc-health.org.cn/file/2009090201.pdf (accessed March 5, 2012); 及人权观察与性工作者的访谈,北京,2011年。

[18]人权观察与玲玲的访谈,北京,2011年;

Human Rights Watch interview with Lingling, Beijing, 2011; Zhang Ye, “Hope for Migrant Women Workers,”  China Business Review, April 26, 2002, http://www.chinabusinessreview.com/public/0205/ye.html (资料取于2012223); Susan J. Rogers et al., “Reaching and Identifying the STD/HIV Risk of Sex Workers in Beijing,” AIDS Education and Prevention, vol. 14(3) (2002), p. 217

[19]人权观察与莉莉的访谈,北京,2011年。

[20]人权观察与小李的访谈,北京,2011年。

[21]人权观察与咪咪、阿美的访谈,北京,2011年。

[22]亚洲开发银行,“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untry gender assessment,” http://www.adb.org/documents/peoples-republic-china-country-gender-assessment, p.2;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8, http://hdr.undp.org/en/reports/national/asiathepacific/china/name,3421,en.html (accessed February 23, 2012); 世界银行, “China: Country Gender Review,” 2002, www.ctc-health.org.cn/file/2009090201.pdf (资料取于201235).  

[2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http://hdr.undp.org/en/reports/national/asiathepacific/china/name,3421,en.html, p. 101.

[24]亚洲开发银行,“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untry gender assessment,” http://www.adb.org/documents/peoples-republic-china-country-gender-assessment, p. 25

[25]同上,p. 11

[26]人权观察与玲玲的访谈,北京,2011年。

[27] Zhang Ye, “Hope for Migrant Women Workers,” China Business Review, April 26, 2002, http://www.chinabusinessreview.com/public/020 5/ye.html (资料取于2012223).

[28] Susan J. Rogers et al., “Reaching and Identifying the STD/HIV Risk of Sex Workers in Beijing,” AIDS Education and Prevention, vol. 14(3) (2002), p. 217.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8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194日。所有省份都采纳这些法规,变动极少。例如,请参阅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贵州省人大,2004,第2条;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湖南省人大,1990年,第3条;黑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黑龙江省人大,1996年,第2条。

[30]人权观察与性工作者权利律师的访谈,北京,2008年。

[31] Fu and Choy,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of Prostitutes: The Legal Aspects,” in Gender Policy and HIV in China, (Deventer: Springer Netherlands, 2009), p. 191.

[32]《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第66条。

[33]同上。该法并没有就通常情况下定义。

[3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1年,第4款。

[35] 同上。

[36]人权观察与某内地法律学者的访谈,香港,201110月。

[37] Sarah Biddulph, Legal Reform and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Powers in China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175.

[38]同上,p. 174

[39]同上,pp. 174-175; Fu and Choy,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of Prostitutes,” p. 198.

[40]同上,p. 198; Hualing Fu and P Choy, “Policing for Profit: Fiscal Crisis and Institutionalized Corruption of Chinese Police,” in Policing, Security and Corruption (USA: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2004), pp. 537–552; Elaine Jeffreys, China, Sex and Prostitution, p. 107.

[41] Biddulph, Legal Reform and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Powers in China, p. 175.

[42]请参阅,例如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 Mission to China, December 29, 2004, E/CN.4/2005/6/Add.4, http://www.unhcr.org/refworld/docid/42d66e570.html (资料取于2012229).

[43]同上。20131月,政府宣布,打算改革并可能在2013停止使用劳动教养系统,但没有具体说明是否会用新的行政拘押体制来取而代之。Nicholas Bequelin (人权观察), “Re-education Revisited,” commentary, The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 January 30, 2013, http://www.hrw.org/news/2013/01/30/china-re-education-revisited (资料取于201342).

[44]人权观察,中国-《无止境的黑暗》,201017http://www.hrw.org/en/reports/2010/01/07/where-darkness-knows-no-limits-0; 人权观察,中国- An Alleyway in Hell,  20091212, 《地狱的小巷》http://www.hrw.org/en/reports/2009/11/12/alleyway-hell-0; 及人权观察,中国- An Unbreakable Cycle,  December 9, 2008, http://www.hrw.org/en/reports/2008/12/09/unbreakable-cycle-0.

[45] Biddulph, Legal Reform and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Powers in China , p. 165, 援引 Zhan Wei,  《中国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的研究报告》, 取自《限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Beijiing: Beijing Law Press, 2005), p. 451.

[46]全国半年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1.8 ,《法制日报》,2010111日, (人权观察存档)。

[47] Fu and Choy,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of Prostitutes,” p. 196.

[48] Flora Sapio, “Prostitution and Migration in China: From Rehabilitation to Retribution,” Deportees, Exilees, Refugees, No. 17, (November 2011), p. 96, www.unive.it/media/allegato/dep/n17-20 11/7_Sapio.pdf (资料取于2012229).  另参阅Joseph D Tucker and Xin Ren, “Sex Worker Incarcer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xually Transmitted Infections , vol. 84 (1) (February 2008). 一名性工作者告诉人权观察,她曾被收押在收容教育所里,但没有接受过任何教育培训。她只是接受过性病检测,被迫做劳力活。人权观察与小红的访谈,北京,2011年。

[49] Fu Hualing,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The China Quarterly, vol. 184 (December 1, 2005), p. 824. 

[50] Andrew Jacob, “China Says It Will Overhaul Sprawling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New York Times, January 7, 2013, http://www.nytimes.com/2013/01/08/world/asia/china-says-it-will-overhaul-re-education-system.html (资料取于201342).

[51]“End of forced labour hailed, but some fear it may return in another form,”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Hong Kong), January 9, 2013.

[52]关于这点,请参阅Mike McConville (ed.), Criminal Justice in China (Cheltenham: Edward El gar Publishing, 2011); 人权观察, China - Walking on Thin Ice, April 29, 2008, http://www.hrw.org/reports/2008/04/28/walking-thin-ice. 

[53]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 2010年严打对性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影响研究,2010120 http://asiacatalyst.org/blog/2012/01/the-impact-of-2010-crackdown-on-sex-work-and-hiv-interventions-in-china.html

(资料取于2013121).

[54]有关扫黄打非运动最新信息,请浏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扫黄打非网www.shdf.gov.cn (资料取于2013121).

[55] “Crackdown on venues suspected of prostitution,”  《中国日报》,2012613日,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12-06/13/content_15497944.htm (资料取于2013121).

[56]“Prostitution crackdown,” Global Times, July 13, 2012, http://e nglish.people.com.cn/90882/7874597.html (资料取于2013121).

[57] Biddulph, Legal Reform and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Powers in China, pp. 157-164.

[58]同上,p. 10.

[59]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 2010年严打对性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影响研究), 20101, p.5,

http://asiacatalyst.org/blog/2012/01/the-impact-of-2010-crackdown-on-sex-work-and-hiv-interventions-in-china.html

(资料取于2013121)

[60]同上,p. 15

[61]同上,p. 15

[62]同上,p. 21

[63]同上,p. 23

[64]六月份,广东省东莞市性工作者戴着手铐,用绳绑住,被人拖着游街示众。警察拍了照片,并上传照片到网上。此外,七月份,武汉警方将因卖淫嫖娼罪而逮捕的性工作者和顾客的姓名公告全市。九月份,杭州某派出所寄信给社区里涉嫌参与卖淫的妇女的家人,告知她们家人游街示众的可能性。这些妇女并不知道派出所的做法。请参阅Tan Zhi Hong广东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惹争议Hongwang, 2010718, http://china.rednet.cn/c/2010/07/18/2011536.htm (资料取于2012229); Wang Xinzi, “武汉警方街头贴告示实名曝光卖淫嫖娼人员)” 长江商报,2010717日,http://news.163.com/10/0717/02/6BOU3MNS00011229.html (资料取于2012229); Li Yunfang, “杭州一派出所扫黄向"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四川在线,201096日,http://news.163.com/10/0906/06/6FSKSU6O00011229.html (资料取于2012229).

[65] Andrew Jacobs, “China Pushes to End Public Shaming,” New York Times , July 27, 2010,

http://www.nytimes.com/2010/07/28/world/asia/28china.html?_r=2&ref=global-home (资料取于201235).

[66] Flora Sapio, “Perp Parades,” post to “Forgo tten Archipelagoes” (blog), July 26, 2010, http://florasapio.blogspot.com/2010/07/perp-parades.html?utm_source=feedburner&utm_medium=feed&utm_campaign=Feed%3A+blogspot%2FOTlS+%28Forgotten+Archipelagoes%29 (资料取于2012229); Li Hong Xun, “公安部发通知批评对卖淫嫖娼人员游街示众大河网,2010726日,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100726/16042470.html (accessed February  29, 2012); Andrew Jacobs, “China Seeks End to Public Shaming of Suspects,” New York Times , July 27, 2010, http://www.nytimes.com/2010/07/28/worl d/asia/28china.html?_r=2&ref=global-home (资料取于2012229)

[67] Flora Sapio, “Perp Parades,” post to “For gotten Archipelagoes” (blog), July 26, 2010, http://florasapio.blogspot.com/2010/07/perp-parades.html?utm_source=feedburner&utm_medium=feed&utm_campaign=Feed%3A+blogspot%2FOTlS+%28Forgotten+Archipelagoes%29 (资料取于2012229).

[68]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 2010年严打对性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影响研究)20101月,p.5http://asiacatalyst.org/blog/2012/01/the-impact-of-2010-crackdown-on-sex-work-and-hiv-interventions-in-china.html

(资料取于2012229)

[69] 同上。

[70] Global Voices, “China: Prostituting to Defend Sex Workers’ Rights,” January 15, 2012, http://globalvoicesonline.org/2012/01/15/china-prostituting- to-defend-sex-workers-rights/ (资料取于2012130).

[71]北京佐佑中心等: “终止暴力对待性工作者联署信,20121217日(人权观察存档)。

[72]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 2010年严打对性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影响研究)20101月,http://asiacatalyst.org/blog/2012/01/the-impact-of-2010-crackdown-on-sex-work-and-hiv-interventions-in-china.html, p. 5. 

[73] “Old Profession, New Debate,” Economist , Oct 27, 2012 http://www.economist.com/news/china/21...565275-one-woman%E2%80%99s-controversial-campaign-legalise-prostitution-old-profession-new-debate (资料取于2013120). 

[74]人权观察与某性工作者团体组织单位的访谈,北京,2011年。

[75]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2010年严打对性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影响研究》,第19页,2010年1月,http://asiacatalyst.org/blog/2012/01/the-impact-of-2010-crackdown-on-sex-work-and-hiv-interventions-in-china.html (资料取于2012年2月28日)。

[76]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递交的缔约国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情况第五份及第六份综合定期报告CEDAW /C/CHN/5-6, 2004610日。

[77]国务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410日颁布,201061日生效http://edu.sina.com.cn/official/2010-05-07/1153245435.shtml (资料取于2013416)

[78]人权观察,Walking on Thin Ice

[79] Lijia Zhang, “In China, sex workers'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fans police abus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December 14, 2012, http://www.scmp.com/comment/insight-opinion/article/1104637/china-sex-workers-lack-legal-protection-fans-police-abuse (资料取于2013418).  

[80]人权观察与小月的访谈,北京,2011年。

[81]人权观察与咪咪的访谈,北京,2011年。被警方拘押期间遭受酷刑得到广泛报道。有关例子,可参阅人权观察“Where Darkness Knows No Limits”、人权观察“An Unbreakable Cycle”、人权观察地狱的小巷等。

[82]人权观察与小黄的访谈,北京,2009年。

[83]人权观察与莹莹的访谈,北京,2009年。

[84]人权观察与小李的访谈,北京,2011年。

[85]人权观察与咪咪的访谈,北京,2011年。

[86]人权观察与国内民间社会组织员工的采访,北京,2011年。

[87]京政办发关于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的规 定)1985520日,http://code.fabao365.com/law_462409.html (资料取于201342). 另请参阅Flora Sapio, Sovereign Power and the Law in China: Zones of Exception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Leiden: Brill, 2010), pp. 139-174.

[88]人权观察与小美的访谈,北京,2009年。

[89]人权观察与美美的访谈,北京,2011年。

[90]人权观察与彩虹的访谈,北京,2009年。

[91]人权观察与张华的访谈,北京,2009年。

[92]人权观察与美美的访谈,北京,2011年。

[93]人权观察与婷婷的访谈,北京,2009年。

[94]人权观察与张华的访谈,北京,2009年。

[95]人权观察与彩虹的访谈,北京,2009年。

[96]《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贵州省人大,2004年,第2条;《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湖南省人大,1990年,第3条;《黑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黑龙江省人大,1996年,第2条。

[97]《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199818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 98186 (资料取于2012229)。该通知由中共中央委员会与公安部、卫生部等9个政府部门共同颁布。根据通知内容,需要制止使用避孕套作为卖淫证据

[98] Joseph Lau et al., “A Study on Female Sex Workers in Southern China (Shenzhen): HIV-related Knowledge, Condom Use and STD History,” AIDS Care, vol. 14, no. 2 (April 2002), pp. 219–233; Guomei Xia and Xiushi Yang, “Risky Sexual Behavior Among Female Entertainment Workers in China: Implicatio ns for HIV/STD Prevention Intervention,” AIDS Education and Prevention: Official Pub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AIDS Education, vol. 17, no. 2 (April 2005), pp. 143–156; Joseph D. Tucker and Xin Ren, “Sex Worker Incarcer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xually Transmitted Infections, vol. 84, no.1, (February 2008);  Scott Burris and Guomei Xia, “The ‘Risk Environment’ For Commercial Sex Work In China: Considering the Role of Law and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s,” in Gender Policy and HIV in China , (Deventer: Springer Netherlands, 2009); Kenneth C. Land, ed., The Springer Series on Demographic Methods and Population Analysis, (Deventer: Springer Netherlands, 2009). 

[99]人权观察与张萍的访谈,北京,2009年。

[100]人权观察与舒舒的访谈,北京,2009年。

[101]妇女健康中心,未发表文件,2009年(人权观察存档)。北京爱知行,关于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2010年。

[102] Yang Zhen Dong, “海口警方扫黄,海南,200984日, http://news.hainan.net/newshtml08/2009w7r27/539353f0.htm (资料取于2011323)

[103]妇女健康中心,未发表文件,2009年(人权观察存档)。北京爱知行,关于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2010年。

[104]人权观察与嘉悦的访谈,北京,2009年。

[105]人权观察与晶莹的访谈,北京,2009年。

[106]人权观察与小月的访谈,北京,2011年。

[107]人权观察与简美的访谈,北京,2009年。

[108]人权观察与静安的访谈,北京,2009年。

[109]人权观察与莉莉的访谈,北京,2011年。

[110]人权观察与小美的访谈,北京,2009年。

[111]北京爱知行,中国性工作与性工作者健康与法律人权2008 2009)”20097月,p. 4

[112]人权观察与小黄的访谈,北京,2009年。

[113]人权观察与娟秀的访谈,北京,2009年。

[114]人权观察与小月的访谈,北京,2011年。

[115]人权观察与小美的访谈,北京,2009年。

[116]人权观察与小李的访谈,北京,2011年。

[117]人权观察与咪咪的访谈,北京,2011年。

[118]人权观察与李佳的访谈,北京,2009年。

[119]人权观察与凌雪的访谈,北京,2009年。

[120]人权观察与莉莉的访谈,北京,2011年。

[121]人权观察与曼青的访谈,北京,2009年。

[122]人权观察与孟飞的访谈,北京,2009年。

[123] Biddulph, Legal Reform and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Powers in China, p. 171.

[124] 同上。

[125] 同上。

[126]同上,p.172

[127] 同上。

[1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228日公布施行,第5条。

[129]同上,第22条(四)。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1229日公布施行,第7条、第14(3)(4)(5)。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等制度也禁止不当对待被拘押者。

[131]《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199818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8186 (资料取于2012229)

[132]《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2009413日,http://www.gov.cn/jrzg/2009-04/13/content_1283983_2.htm (资料取于2012229)

[133] 同前注。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228日,第6条(1)。

[1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通过,1996101日施行,第62条。

[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日,第38条;Wang Yi, “Do Prostitutes Deserve the Right of Dignity?,” WomenWatch , January 10, 2007, http://www.womenwatch-china.org/en/newsdetail.aspx?id=1688 (资料取于2012229).

[137]《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1216日通过,G.A. Res. 2200A (XXI), 21 U.N. GAOR Supp. (no. 16) at 52, U.N. Doc. A/6316 (1966)1976323日生效,中国于1998105日签署该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条约集》,第1155卷,第331页,1980127日生效。该公约第18条规定签署国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旨之行动

[138]《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

[139]同上,第9条第2款。

[140]参见人权事务委员会第458/1991号来文,A. W. Mukong诉喀麦隆(意见通过于1994721日),联合国文件,大会正式纪录,A/49/40 (vol. II),第181页,第9.8段。

[14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大会19841210日第39/46号决议通过,联合国大会正式记录,第三十九届,补编第51号,第197页附录,联合国文件A/39/51(1984)1987626日生效,中国于1988104日批准该公约。

[142]同上,第16条也呼吁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第1条所述酷刑成都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

[14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大会19791218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联合国大会正式记录,第三十四届,补编第46号,第193页,联合国文件A/34/46198193日生效,中国于1980114日批准,第2条。

[144]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A/47/38,第14段落。

[145]这些法律包括1988114日颁布的《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8条;200011日颁布的《大连市艾滋病检测管理规定》第7条;北京市政府199911日颁布的《北京市事实艾滋病检测的管理规定》第8条;上海市政府19981230日颁布的《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第15条;四川省政府200311日颁布的《四川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1条、第2条、第16条、第17条。

[146]在卫生部规管下,疾控中心执行计划,减少性工作者人群间的性病传播,尤其是艾滋病毒/艾滋病。为监控性工作人群中艾滋病毒/艾滋病毒感染率,地方疾控中心必须执行全国监察制度,进行验血检测。疾控中心也负责在性工作者人群间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外展教育活动,请参阅Kaufman 等人所著的《AIDS and Social Policy in China》。

[147]人权观察与舒舒的访谈,北京,2009年。

[148]人权观察与兰英的访谈,北京,2009年。

[149]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6年中国艾滋病法律人权报告》,2007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08年北京女性行工作者的行为,权益保护和服务需要调查》,2008年。

[150]人权观察与中国疾控中心的访谈,北京,2011年;人权观察与公民社会公共卫生组织的访谈,北京,2011年;人权观察与国际公共卫生组织的访谈,北京,2011年。

[151]人权观察与中国疾控中心的访谈,北京,2011年。

[152]人权观察第一个、第二个焦点小组,北京,2011年。

[153]人权观察与国内公民社会组织的访谈,北京,2011年。

[154]人权观察与国际公共卫生组织的访谈,北京,2011年。

[155] Yan Hong and Xiaoming Li, “Behavioral Studies of Female Sex Workers in China: A Literature Review and Recommendation for Future Research,” AIDS & Behavior, vol. 12(4) (2007), p. 632.

[156]人权观察与中国疾控中心的访谈,北京,2011年。

[157]人权观察与公民社会公共卫生组织的访谈,北京,2011年。

[158]人权观察与国际公共卫生组织的访谈,北京,2011年。

[159]人权观察与张萍的访谈,北京,2011年。

[160]人权观察与中国疾控中心的访谈,北京,2011年。

[161]人权观察的访谈,北京,201112月。

[162]联合国男男性接触者技术工作小组,“Enabling effective voluntary counseling and testing for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Increasing the role of community based organization s in scaling up VCT services for MSM in China,” October 2008, http://www.undp.org.cn/modules.php?op=modload&name=News&file=article&catid=18&topic=7&sid=4379&mode=thread&order=0&thold=0 (资料取于201232).

[163] Laurie Burkitt, “Controversy over China Push to Eliminate Anonymous HIV Tests,” post to “China Real Time Report” (blog), Wall Street Journal, February 14, 2012, http://blogs.wsj.com/chinarealtime/2012/02/14/controversy-over-china-push-to-eliminate-anonymous-hiv-tests/ (资料取于201236).

[164]“CDC responds concerns over real-name HIV tests,” Xinhua, February 13, 2012, 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12-02/13/content_14595275.htm (资料取于201236).

[165]“Beijing hints at real-name registration for HIV testing,” Want China Times, February 11, 2012,

http://www.wantchinatimes.com/news-subclass-cnt.aspx?cid=1103&MainCatID=11&id=201 20211000061 (资料取于201236).

[166]“Lawyers, Activists Decry Plans for Real -Name Registration in HIV Testing,” CaixinOnline, June 3, 2012, http://english.caixin.com/2012-03-06/100364767.html (资料取于2013414).

[167]人权观察与晶莹的访谈,北京,2009年。

[168]人权观察与公共卫生公民社会组织的访谈,北京,2011年。

[169]人权观察与国际公共卫生组织的访谈,北京,2011年。

[17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日,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日。

[17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12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XXI)决议通过,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正式记录补编(16号),49联合国文件A/6316(1996)197613日生效,中国于2001327日正式批准该公约。

[17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

[17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

[174]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达到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E/C.12/2000/4(2000) 8段。

[175] 同上。

[176]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健康权,A/54/38/Rev.1(1999),第6段。

[177]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8段。

[178]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健康权,A/54/38/Rev.1(1999),第31(e)

[179]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第8段。

[180]联合国难民署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准则(2006年修订版)》,第20b)段。

[18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82]人人享有身体自由及人身安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1)条。

[18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 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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