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狱的小巷》
中国 “黑监狱”的人权侵犯行径
中国地图
一、概述
自 2003 年以来,大 量 中国公民被关进秘密的非法拘留设施,不但关押期间无法与外界接触,而且关押时间可长达数天或数月。这些俗称为 “ 黑监狱 ” 或 “ 黑房屋 ”[1] 的设施,主要由地方和省级官员开设使用,以拘留申诉未得下级政府解决而前往北京和各个省会都市寻求司法救济的上访者。北京和其他城市的公安官员不但未介入关闭黑监狱,反而还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协助黑监狱的管理人员。这份报告的内容摘自与数十名来自北京等城市、曾被关押在黑监狱的人员的面谈,并详述关押情况。被拘留者往往受到身体上和心理上的虐待。许多人受到 饮 食、睡眠和医疗的剥夺,财产遭到看守盗窃,还被看守敲诈勒索。他们无法会见亲属、获取法律咨询或联系法院。这些临时性的监狱设立于国有的旅社、宾馆、疗养院和精神病院等场所。一些中国学者和公民社会活动人士认为,黑监狱每年拘留的人数高达数千 人 。
中国政府否认黑监狱的存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 2009 年 6 月缔结对中国人权记录的“普遍定期审查”( Universal Period Review )时发表了“结果报告”( Outcome Report ),而中国政府就在其中断言称:“中国没有黑监狱 。 ”2009 年 4 月 27 日,中国外交部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一名半岛电视台( Al Jazeera )记者的提问时,同样否认有黑监狱此事。
尽管探访过黑监狱的中外记者发表了相关报告,尽管广泛受到尊重的中国学者对这问题进行了学术研究,官方仍一再否认此事。调查黑监狱的一些外国记者和至少一名中国法学学者,曾亲身经历被这些设施的看守暴力对待,以及暂时被关入设施。
黑监狱的存在直接与中国政府对法治、尊重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冠冕堂皇言辞,背道而驰。 2004 年,中国政府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 2008 年 12 月 12 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的 60 周年,声言将坚持 “以人为本”的政策切实推动人权事业发展。中国政府最近于 4 月 13 日发表有史以来的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2010 年)》,指出:“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动中国的人权事业” 。
被关押在黑监狱的人,绝大多数是访民 —— 这些来自农村地区的公民,为了非法征地、贪污腐败、警察酷刑等各种侵权问题,前往北京等省会都市寻求司法救济。访民并非为非作歹之徒,他们不过是行使申诉自己面对不公的合法权利,却往往招致政府官员的迫害。政府官员使用安全 人员 和俗称为“截访人员”的便衣暴徒绑架访民,再将其关进黑监狱,全程往往暴力进行。由于便衣暴徒经常积极协助黑监狱管理人员,众多分析人士认为 , 他们即使不是受市警指示,至少应该获得了市警的批准。
中国黑监狱的相关人权侵犯 , 与政府 2003 年 6 月突然废除的官方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的侵权行为 , 极为相似。按照 《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警方可以合法扣留 “ 不受欢迎的人 ”—— 其中多数为访民、乞丐和任何缺乏正式身份证明文件的人,并将之转送到官方 “ 救济和遣返 ” 中心短时间拘留,然后将其遣返原籍。一些研究人员称,《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除不到几个月,法外黑监狱就开始操作了。
黑监狱象征着中国信访制度的失败。信访这一合法做法的历史可追溯到清朝时代(公元 1644 年 -1911 年),当时有冤情的百姓会到北京向清政府申冤 、 讨 公道。中国法律仍然列载着信访制度,最近 2005 年 1 月还公布了新信访条例,以 “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 。然而,信访制度与官方的官员政绩系统之间相互矛盾。如有大批公民到北京上访、要求法律救济,他们的原籍县、市和省的官员皆会受到职务津贴的损失及升迁障碍。
为着职务津贴,省级和市级官员希望能遏制上访民众进京,如今却缺乏合法手段进行截访工作,于是发展出一个法外制度,以便拦截、绑架访民,并将他们关进黑监狱。
这些官员每天以现金付款给黑监狱的违法营办者,拘留费每人每天介于人民币 150 元(约美金 22 元)至人民币 300 元(约美金 44 元)间。
被关押在中国黑监狱的人不能获取法律咨询,在多数情况下也不能联系亲属和朋友。被拘留者受到严密监控,并常常受到任意的身心虐待,包括殴打、性暴力、威胁和恐吓。为了进行惩罚、控制或逼取消息,一些黑监狱看守剥夺被拘留者的饮食和睡眠。黑监狱条件均为严酷。被拘留者被关在拥挤的住宿房舍,卫生条件差,饮食不足且质量差,对此提出投诉时又会遭到暴力报复打击。
看守往往不准被拘留者获取必要的医疗服务,即便他们是在黑监狱被殴打致伤。一名曾关在黑监狱的妇女为了使管理人员不得不让她就医,进行了三天绝食。其他曾关押在黑监狱的人反映,看守经常偷窃被拘留者的信访文件等个人物品,还要求他们交付黑监狱的伙食费或住宿费。看守也会要求他们一次支付可高达 1.5 万元(约美金 2205 元)的大笔款项,作为释放的条件。
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也被关进黑监狱,这公然违反了中国对儿童权利和福利的承诺。我们面询的黑监狱受害者包括一名 15 岁的女孩,她是在帮残疾父亲在北京上访时当街被绑架。她说她被关押在甘肃省的一所疗养院两个多月,还被严重殴打几次。
主要建议
中国政府应:
- 承认黑监狱的存在;关闭所有黑监狱并释放被拘留者;处罚任何绑架、非法拘留他人、营办黑监狱或协助营办的责任者。
- 就下述议题启动一项大众教育活动:访民的合法权益;绑架上访者、将之关进黑监狱进行虐待的犯罪性;中国法律和国际文书保障所有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正当程序权利。
- 建立一个独立委员会,以调查和公开报道黑监狱问题以及政府根除黑监狱的努力。
各国政府、资助中国法律改革的国际机构以及关注中国人权问题的国际机构(包括美国、欧洲联盟、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都应对中国当前的法律改革进展,表示积极关注,并应为此:
- 为黑监狱的存在和被拘留者权利受侵犯,向中国当局表示高度关注,并强调:黑监狱触犯了中国的和国际的法律和标准。
- 要求中国政府阻止这些侵权行为,处罚肇事者,并为受害者提供合理的赔偿。
本报告末尾列有更全面的建议案。
二、研究方法
人权观察组织于 2009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在北京等城市为本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我们面询的 38 名黑监狱受害者来自安徽、甘肃、广东、黑龙江、湖北、江苏、吉林、辽宁、宁夏、山东、四川、云南、浙江以及重庆市。黑监狱受害者来自社会不同阶级,成年男女皆有甚至包括儿童。本报告还引用了中国学术研究、中国人权团体的调研报告以及中国海内外的媒体报道。
我们在调研过程尽量确认以及面询最多的黑监狱受害者,而不是以访民为唯一的对象。然而,所有的受访人皆为上访者,而一起同他们被拘留的人亦然。虽然这意味着黑监狱主要是用来打击访民,但可能存有其它类似的设施被用于拘留其他群体。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调研。
中国政府在各种议题上严格限制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尤其是那些与国家安全人员的行动有关的。因此我们进行调查时必须为研究人员和受访者的安全保持高度警惕。面谈皆在政府官员和安全人员无法监视或骚扰的情况下进行;我们告知受访人面询的目的、面询纯属自愿性质以及资料的用途,经他们口头同意后,才进行访谈。所有受访人充分了解可随时拒绝回答或结束访谈。受访人并无收受任何物质报酬。基于受访者遭打击报复的可能性甚大,所以不予透露他们的真实姓名。
本报告的调研结果与其他中国人权组织所得出的结果一致,包括“维权网”组织和另外一个要求匿名的中国人权组织。维权网在海内外工作,致力于揭露人权侵犯行为、推动人权能力建设和进行倡导事务。
三、背景
其实上访好像给底层受了气的人民保留了希望,但实际是我觉得是饮鸩止渴。
—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 [2]
中国的问题信访制度
近期出现的黑监狱是中国信访制度中系统性缺失所产生的恶果。
信访制度是一个帝制时代制度的现代版,给予了中国公民合法权利向高级政府举报地方官员侵权或申诉地 方 法院判决。 [3] 由于地方法院经常拒绝受理对当地官员提出的诉讼案,而采用法院系统寻求法律救济的费用极其昂贵,来自乡村的民众更是无法支付,信访成了获取司法救济 的少数可用 渠道之一。
信访人通常先从法院或乡级政府设有的地方信访局踏上寻求法律救济之路。若有不服,可逐级沿着政府机构层级上访,先到省级政府信访办公室,直至最高层的北京国家信访局。 [4]
中国政府在过去五年频频重申对信访制度的支持,称其为不可或缺的措施,能为因各种苦衷而无法就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民众 , 缓解不满情绪 。 2009 年 3 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赞说信访制度是个化解社会矛盾、引导公众透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和寻求维护利益的机制。 [5]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于 2009 年 7 月形容信访制度“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6]
据 国家信访局 报 道 ,信访总量自 1993 年以来持续上升,数量之多,给“国家(信访)制度带来巨大压力”。 [7] 中国政府官方统计数字显示, 2003 年至 2007 年期间,信访工作机构每年受理的信访案件查询和申诉人次约有一千万。 [8] 信访制度虽然历史悠久并备受政府的支持,实际上却从未发挥实效,而这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都有大量人寻求司法救济,信访制度根本应接不暇。 [9]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于建嵘于 2004 年就北京 632 名访民进行“信访制度批判”调查,发现只有千分之二的访民曾透过信访制度成功解决问题。 [10]
信访路走了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人并不罕见。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互相推诿、拖延,另一方面在于信访机构本身的权力有限。信访渠道不畅;信访问题处理只转不办,效率低下。 [11]
因此大量进京的上访者会长时间逗留在北京,希望冤情终究得以解决。中央政府却向地方政府发出指令,要求减少进京的上访人数,以致使情况出现了冲突。
于建嵘曾发表一篇学术文章,指出中央政府担忧上访者会煽动作乱,同时也憎恨首都街道上有“不受欢迎人士”的身影,把控制进京上访人数作为区域级、地方级官员的效力考核基本指标之一。 [12] 上访量过大,官员被处罚的方式诸多,从私下谴责至侮辱性的公开批评,官员的政治前途甚或被终止。 [13]
上访者成功进入或留在北京,责任地方政府官员将受到官僚报复打击。虽然中国政府从未公布该制度的细则,维权网所得到的一些县级政府的内部公文阐明,直辖政府官员若不采取果决的行动应对到省会和北京寻求司法救济的上访人,势必受到处罚。处罚轻重依赖于评价地方官员政绩的官方扣分制。 [14] 湖南省石门县 2007 年 下发办法,规定县级官员有责任强制遣返到湖南首都和北京上访的当地人:
对参与到省进京集体越级上访和无理缠访人员,接返后能及时组织法制学习班,开展教育转化工作,记 2 分。没有落实的一次扣 0.5 分。 [15]
据一名北京法律专家说:“ 访民对 [ 地方 ] 政府官员不利, [ 因为 ] 官员的职位、职业前景和薪金都与进京的访民人数有关连,所以官员要控制访民。” [16]
这情况导致地方政府官员和安全人员为决心不要让人察觉他们原籍访民到北京等城市寻求司法救济,经常对上访人进行拦截、骚扰以及拘留。这些侵权行为对国际法和中国法律所保障的言论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构成了严重的侵犯。 [17] 就连中共喉舌《人民日报》都报道指出 “ 地方政府使用暴力手段拦截上访人进入上级党政机关”。 [18]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教授许志永将中国访民的困境比喻为“一个地狱般的胡同;那么多让人简直不敢相信的那种赤裸裸的野蛮,那种残暴。我觉得这个现象是中国社会病的一个集中反映”。 [19] 于建嵘在 2009 年 4 月 19 日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中论述,访民和他们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固然存有矛盾:
地方政府往往并不是去解决问题,而是对上访群众采取的截访、销号、拘留、罚款、劳教、判刑、连坐等控制手段压制上访人员。 [20]
中国政府于 2009 年 8 月颁布的新规定,旨在防止已在地方法院提出诉讼的访民不能同时进京上访,该措施很可能促使地方政府加强法外措施,如绑架和拘留,对付坚持进京的访民。 2009 年 8 月 6 日,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周本顺敦促地方政府加倍努力,在县级、乡级上解决访民的问题,以确保 “ [ 访民 ] 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 [21] 2009 年 8 月 19 日,中央政法委员会重申这讯息,宣布说即将发布的条例旨在确保“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并规定地方政府官员每周和每个月接待访民,在基层上化解问题。 [22]
废止合法 的“收容遣送”制度,“黑监狱”因而衍生
各种迹象充分显示,中国出现黑监狱这一法外制度主要源自于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于 2003 年被废止。收容遣送制度是国务院为了拘留流浪人士于 1982 年确立的制度,它给予市警广泛的权力,能任意抓捕和拘留城市街道上的任何“不受欢迎人士”,尤其是来自农村的无家可归人士和流浪乞讨人员。 [23] 该制度规定警方可以扣留任何无城市户籍证件的 公 民,亦即任何农村访民。 [24] 收容制度网络下的 700 处官方拘留所遍布全国各地,警方可以任意将任何“不受欢迎人士”关押在其中一处,过后将他们遣返回乡。 [25]
缺乏正当程序的收容制度导致被拘留者受到虐待和人权侵犯。 2003 年 3 月,广州移民工孙志刚因没携带临时城市居留证,被警方关押在收容中心之后被殴打致死。该事件在国内引发激烈的公众遣责后 [26] , 2003 年 6 月中国政府出人意表地宣布将废止收容强送制度。收容遣送设施被关闭,警方也失去任意拘留“不受欢迎人士”的权力。 [27] 2003 年 8 月 1 日,中国政府正式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收容遣送制度 [28] ,称其为“要让每个生活无着落、在城市流浪乞讨的人员能够得到暂时的救助,以在城市内维稳”的制度。 [29] 这一制度的关键作用在于城市无着落的人可完全依其自由意愿地使用专门为无着落人员建造的收容所,在那暂时居住上限为 10 天。 [30]
一些习惯于收容遣送制度赋予的广泛权力的中国警察人员,对制度被废止表示关注。“我们过去有较多权力,使工作方便多了。收容遣送制度对大城市是个非常好用的措施,”一名中国南部城市广州警察人员于 2003 年 10 月向《南华早报》(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反映。 [31]
但是收容遣送时代的流弊并未因废止而终结。相反地,北京等城市新开设的法外“黑监狱”迫使侵权行为走向地下。地方政府官员、安全人员和他们雇用的暴徒将正式被列为“不受欢迎人士”的访民等人关进这些设施,以阻止他们出现在北京街头,很多时候还把这些人押送回原籍,以免地方政府官员因允许访民进京而受到官僚处罚。
中国的黑监狱制度
中国政府的法外拘留问题由来已久。文革时期( 1966-1976 年),政府官员和安全人员经常在未经正式逮捕、未经审判和缺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抓捕涉嫌反政府的人,把他们送进所谓的“学习班”。 [32] 中国政府也有针对“官员腐败的告密者和举报人、顽固的投诉人和访民”,把他们送进精神病院法外拘留的记录。 [33]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政府官员和安全人员动用法外拘留措施的对象,主要是触犯中国官方“一胎化”政策的人以及已被取缔的“法轮功”组织的成员。 [34]
中国警方有法律权力强加“劳动教养”(即“劳教”)和软禁,以实施行政拘留,且经常采取上述措施。根据劳教制度,警方有权单方面强加长达三年的扣押刑罚,同时剥夺被拘留者获取任何正当法律程序和司法监督的权利。 [35] 中国警方可以不受法律约束 地 任意将人拘留于住处,限制并监控其互联网和电话通讯,安排身份不明、往往粗暴的安全人员进行 24 小时监视。 [36]
中国法律学者和研究黑监狱的学者们均认为,自 2003 年出现以来,黑监狱构成了中国近代史中最为严重和最为广泛的法外拘留措施之一。据一名 深入研究 黑监狱问题的中国法律专家估计,单单在北京,每年就有高达 1 万起公民被非法关入黑监狱的事件,但这数字也包括多次被拘留的人。 [37] 据不同的非政府信息来源估计,中国有 7[38] 至 50[39] 处黑监狱。黑监狱秘密营办,许多又像是临时性的、 “根据需求”(即为了应对绑架事件)而营办的,以致追踪黑监狱所在处的工作艰难。 2009 年 4 月,一名半岛电视台记者和一名受害者前往一间北京黑监狱设施探访,只见设施已人去楼空。 [40]
以上引述的北京邮电大学法学教授许志永,是揭露和要求取缔黑监狱制度的少数中国活跃人士之一。他描述 2008 年 9 月探访北京黑监狱后所留下的印象:
称之为黑监狱一点儿也不为过。这里关押数十名上访者,政府雇用打手看管。与正规的监狱相比所不同的是,这里监禁的上访者完全是无辜的,他们在国家信访局或者最高法院等信访部门正常上访时被带到这里关押,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 [41]
地方政府官员经常雇用被称为“截访人员”的工作人员或便衣暴徒在北京和其它城市查找并绑架上访者。经验丰富的截访人员劳务费不菲,每次拦截一名访民的赏金可高达美金 250 元。 [42]
截访人员往往一眼就认得出到他们省内最执着的访民。截访人员只是负责将自己省份的访民遣返,所以常用的手段是问问访民来自哪里。即使访民撒了谎,他们的口音大概会揭穿他们的底细。截访人员有时穿上破旧的衣服,冒充为访民。截访人员经常贿赂 [ 信访办公室 ] 的文员……阻止访民的冤情得以处理。 [43]
黑监狱营办者提供设施关押访民, 并 可从各访民的原籍地方政府收取丰富的报酬。“ [ 黑监狱营办者 ] 关押访民,地方政府或驻京办须要为每人每天支付 300 元(美金 44 元)至 200 元(美金 29 元),另外还有医疗费用等杂费。” [44] 许志永 发现地方政府支付北京黑监狱管理员的经费价格不同。“城市上访者被关押一天地方政府交 200 元(美金 29 元),农村上访者一天 150 元 ( 美金 22 元 ) ” 。 [45]
本地和外国记者的调查报道表明,一些黑监狱管理员要求被拘留者付款获释,有时还要求他们支付关押时的费用。江苏省受害者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学习班的负责人对他说:“交一万元押金(美金约 1470 元),写个保证书保证不上访了,然后算上这边两百元(美金 29 元)一天的伙食费,就可以走了。” [46] 2007 年 9 月,一名路透社记者偶然发现到,河南省南阳市驻京官员在北京管理的一间黑监狱,实际上已成了其它地方政府使用的“拘留外包中心”。 [47]
南阳 黑监狱新颖的一点即将拘留作为商业服务外包,任其它地方政府雇用其抓捕、关押抗议的民众。八名来自中国东部和东北部的访民分别指出曾在街上、从政府办事处、从国有拘留中心被引出来或被拖走带到黑监狱。照看守所说,访民认为该黑监狱进行拘留会向地方政府收取报酬,每个人每天 200 元(美金 29 元)至 300 元(美金 44 元),直到他们被押送返乡。有些人当场被释放,有些则被扔在郊区。 [48]
外国媒体和国内的人权组织已多次报道北京接济中心经常关押大量的上访者。 [49] 也被称之为“马家楼”的这个设施位于北京南部的丰台区,离不少中央政府信访办事处不远,包括中国最高法院的信访办事处。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依上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成立了四家官方流浪人员救济中心,马家楼即是其中之一。 [50] 但是,维权网调查发现马家楼已成为登记和拘留访民的地方。过后官员通知访民的同乡截访人员,让他们接走访民,强行押送回原籍。 [51]
隐秘的设施,简陋的环境
黑监狱设施通常是临时性的,操作的数量取决于被拘留者人数。接受人权观察访谈的受害者说,黑监狱设于政府部门大楼、 宾馆 、 旅社、疗养院、精神病院、戒毒所和住房里等处。黑监狱并无标志,路人通常无法觉察其真正用途。一名受害者对我们说:“ [ 黑监狱 ] 是极简单的平房,外表看上去很不起眼,也不会有人注意。” [52]
这些设施共有的主要特点包括:门户被反锁,窗户被上锁或被封住以及电话和其它通讯使用受控制。武装看守手持棍棒、枪等武器进行 24 小时监控。这些措施是为了阻止被拘留者自由行动、互动和发表言论。 [53] 一个本地人权团体详细形容了黑监狱设施:
黑房子往往位于经营饭店、旅店的后面、楼下或里面,是市驻京的信访办事处或省驻京的信访办事处。黑楼由驻京的省份信访官员管理,雇用看守,并以低廉价钱支付酒店、旅馆或旅店,以使用它们部分设施。设施一部分是监狱区:充当拘留房间的房间往往还有铁棒和门配备,有时也有装上围栏的室外区。 [ 设施 ] 的第二部分是看守和截访人员的办事处,时而有个抄走新来访民的身份证、手机等的地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黑监狱专门处理来自一个市或镇等具体地点的访民,因为经营活动和经费由那地方的信访办事处负责。因此, X 省会的信访办事处为了确保访民不“逃离”省内的上访制度循环进京,在北京内设有“办事处”。然而这个其实是黑监狱的办事处会派 ‘截访人员’到火车站、上访办公室、收容所和其它访民常去的地方,一找到省内访民就将他们拘留,关进黑监狱。 [54]
人权观察面询的多数黑监狱受害者形容,论保安措施和行动自由两方面,设施里的条件和监狱没两样。“ [ 那里的 ] 铁门、铁窗 [ 都是用 ] 铁锁 [ 着 ] 。 吃、喝 … … 都不能出去,饭是从小窗口递进的。” 一名 53 岁的黑龙江上访者说。他曾在北京上访时被绑架,于 2007 年 10 月在他原籍的一栋政府楼里的黑监狱被关押一个月。 [55]
有些被拘留者在宾馆里单独占用一个房间 [56] ,有些则是八个人挤进一个寝室。 [57] 被关进吉林省政府驻京办的黑监狱的一名访民说,那里根本没家具,被拘留者得在地板上坐着、睡着。 [58]
警察与黑监狱营办者勾结
访民在北京遭到侵犯,市警其实也助纣为虐,譬如对疑似官方授权的便衣打手对访民施暴视若无睹。 [59] 人权观察面询的 38 名黑监狱受害者当中,有两人陈述两起北京警方协助省级安全人员绑架和拘留访民的事件,在一起事件中,警方以便衣出现 [60] ,另一次则是身穿制服。 [61]
一名研究黑监狱问题的北京法律专家说,警察对黑监狱被拘留者的困境漠不关心,此一现象极为普遍。
当地警方是不会帮忙的。地方政府官员和北京警方往往有联系,所以北京警方不干预 [ 黑监狱活动 ] 。警方认为上访者“破坏稳定”,也因管辖权问题而 [ 不愿采取行动 ] 。他们让地方官员处理 [ 关押在黑监狱的访民 ] 。 [62]
一名江苏受害者对人权观察反映,市警到他被关押的北京宾馆里的黑监狱,“写份报告”后就未经解释离开,也没将他释放。 [63] 另一名受害者说他被黑龙江信访官员关进北京市中心楼房里的黑监狱后,有拨电“ 110 ”求救但北京警方却没采取行动。 [64] 一名黑龙江省女子曾被拘留在原籍的社会事务部大楼,报警求助时警方却坦言没权力介入黑监狱拘留事件。
[ 你被关 ] ,这是上面 [ 政府 ] 的主意,要有意见可以事情过后找市人大、市长解决。在里面发生任何事情,我们都不会去过问,也不会给你解决任何问题。 [65]
还有证据表明,每逢中国人大会议前夕等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日子,北京警方势必与截访人员展开紧密合作。 [66] 各省警方届时的首要任务即阻止访民进京 [67] ,而公安部也会敦促北京市警动员一切资源,阻止已在北京的访民成功到达任何中央政府办事处。 [68] 2009 年 8 月,中国政府颁布一项新措施,欲将在村县各级完善解决访民的问题,并明确指出也是为了阻止访民在时年 10 月国庆前进京扰乱社会和谐与稳定。 [69]
被称为“学习班”的黑监狱
一些营办黑监狱的地方级、省级政府官员和安全人员声称设施里进行的是“学习班”,专用于教育访民关于他们所犯的“过错”。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称这不合理的理由,就是中国缺乏法治的象征。他说:“这些黑监狱显然是违法的。但地方官员却称之为‘法制学习班’,说明他们把法律当成滥用权力的工具罢了。” [70]
《中国青年报》 2009 年 3 月发表调查报告,揭露了江苏省响水县的政府官员和安全人员如何绑架进京的响水县访民,将之押送回县,再关进县民政局所谓的“信访学习班”(实为黑监狱)。 [71] 报告指出,这所废弃小学的黑监狱设施关押了至少十位当地上访者,若不交付 1 万元(美金 1471 元) “押金费”和每天“伙食费” 200 元(美金 29 元)就一直受威胁、恐吓和暴力对待。访民签了协议同意从此以后不会再上访,才被放出来。 [72]
人权观察面询的三名受害者说,黑监狱管理人员声称他们之所以会被拘留是因为他们有法律义务上信访相关的“学习班”。另外十人则是在被关进黑监狱后,管理人员才称之为是个“学习班”设施。几位受访人说“学习班”这个号称不过是给违法行为套上合法性的表面。于 2008 年 7 月和 8 月被关押 36 天的江苏省女访民说,看守有意让黑监狱“看起来不像是非法营办的”,故将其称为“学习班”。 [73]
另一名被送进黑龙江省“学习班”的妇女讲述了她的经历:“[他们]说是个信访学校,[但我]没有看到一位老师,看到的都是警察和苍蝇。”[74]人权观察面询的其他几位受害者说他们释放时被迫在协议上签字,表示自己并非被拘留,而是自愿上“学习班”的。[75]其他受害者指出黑监狱看守试图进行的“学习班”还包括反上访的宣传课。
他们以“法制学习班”的名义……把访民都当成违法的人。没有学习过……是很可笑的。不过他们有时做访民的思想工作,劝访民别再来北京上访,要他们回去找当地政府解决问题。 [76]
四、黑监狱里的人权侵犯行径
他们上来,二话不说, 就抓住我的胸部,然后又用膝盖狠狠的擅击我的肚子, 当时我就昏死过去。醒来后,全身疼痛,但是却 没有任何外表伤。
-该名 45 岁的安徽省男访民于 2009 年 2 月 22 日至 29 日期间被关押在北京黑监狱 [77]
关押在黑监狱的人员往往遭遇身心虐待。许多人被剥夺饮食、睡眠和医疗,个人财物被看守盗窃,还被看守勒索。他们不能联系亲属、律师或法院。
非法绑架
人权观察与 38 名黑监狱受害者进行面谈,其中有 32 人认出是被原籍的政府官员或安全人员绑架,且他们通常以便衣行事。正如一位受害者所说:“ [ 我原籍的警察和信访官员 ] 来抓我时没有穿制服,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 [78]
上访群众不过是在北京进行合法的上访活动,根本没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即使确实触犯了法律法规,对他们实行绑架,也违反了关于逮捕和拘留的中国法和国际法律法规。《世界人权宣言》禁止“任意逮捕、拘留” [79] ,还保障“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80]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7 条规定:逮捕公民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权观察面询的多数黑监狱受害者皆指出,绑架他们的人通常集体行动,一次可多达 20 人。 [81] 绑架者从不告知拘留的法律依据、将带他们去的最终目的地和拘留期限。一名 52 岁的辽宁省上访者于 2009 年 4 月 16 日在北京被抓后,被押送回乡,然后被关进当地的黑监狱一个月;对她而言,绑架者简直是个谜。
[ 我 ] 被 [ 原籍 ] 辽宁截访的抓的……都是便衣。没有让我看证件。我想他们也没有证件。 [ 他们 ] 没有告诉我 [ 抓的 ] 理由,连话也不和我说,不告诉我要关多久。 [82]
接受人权观察访谈的黑监狱受害者,多数是在北京等城市当街被绑架。一名 43 岁的江苏省访民说她上访是因为遭到非法拆迁,要寻求司法救济。她从北京乘搭火车回江苏时,一下车就被四名身份不明的便衣男子绑架。 [83] “他们说,让我配合他们的工作,但没有说什么工作,不过我知道是因为我上访的问题。” [84] 随后,她被关押在江苏一所黑监狱 36 天。 [85] 据另外一名黑龙江省上访者说,她为土地纠纷问题寻求救济,自 2006 年 6 月以来被绑架、拘留在黑监狱共计四次。第二次被拘留是在 2006 年 10 月 26 日:当时是在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办事处排队申办信访时,被原籍政府官员揪出来,后来在北京和黑龙江的黑监狱被拘留共计 70 天。 [86]
受害者被告知被拘留的原因不等, 包括“扰乱社会秩序” [87] 和“非法上访”。 [88] 有些则是因为官员不要上访者破坏北京的高调活动,如 2008 年北京奥运 [89] 、年度的人大会议 [90] 等活动的筹备工作而被拘留。多数人知道绑架者是政府官员或安全人员,所以没抵制绑架。未经解释就被关进北京南部的政府大楼 22 天的一名妇女,对人权观察说:“ [ 我 ] 没有抗拒。我一个女人,怎么能抗拒过他们?抗拒了肯定要挨打的,所以我没抗拒。” [91]
绝大多数受访人拘留时无法与外界联系,因为手机被看守没收,以防他们联络法律顾问和亲友。一名 54 岁的江苏省妇女于 2008 年 9 月 23 日至 11 月 13 日被关在北京一处宾馆的黑监狱时,就是这样无法与外界接触。
他们在 [ 宾馆 ] 门口就对我搜身,把我的手机 和钱包全部搜走,没有任何合理解释 。 [ 看守 ] 说 [ 他们要暂时替我管理。 我不要他们保管,他们就 [ 用 ] 抢。 [92]
三名受访者分别向人权观察反映是被政府官员或安全人员使诈拘留的。其中两人指出,自称是记者的人以要采访他们的借口,把他们骗去关押。一名 34 岁湖北黑监狱受害者对人权观察说:“我们县截访的冒充是自由亚洲 [ 电台 ] 的记者,说要给我做个专访,结果去了却是个圈套。” [93] 一名 40 岁湖北省受害者向人权观察详述,一名地方政府官员佯称自己是记者说要采访他,以类似手段将他绑架。 [94] 在第三起事件中,警方说服一位黑龙江省女子离开家门,连同他们会见当地县长 “解决 [ 信访 ] 问题”去。 [95] 警察却押送她到新建的政府大楼关押 55 天。黑监狱管理人员称该场所为“访民学校”。 [96]
对被拘留者施暴
人权观察面询的黑监狱受害者中,逾一半在关押期间饱受暴力对待以及一直被威胁会被暴力对待。绑架者将访民送入黑监狱之前,为了要访民服从他们而进行殴打,有时还会动用武力进行强行管制。被称为“马家楼”的北京接济中心 [97] 有一名看守声称,抵制转移的上访人员都会遭到“殴打,有时甚至还会 [ 打到 ] 骨折”。 [98]
我们面谈的受害者当中有一名女子说她遭到性暴力的威胁。而2009年8月,媒体报道一位女访民在北京黑监狱里被强奸。因为社会对性暴力受害者成见巨大,此类事件获得司法救济的成功率又偏低,受害者极少报案。据报道,被关押在北京黑监狱里的一名20岁安徽省女学生, 2009年8月3日遭一名看守强奸。[99]
目击者说,看守强奸后就逃跑。( 2009 年 8 月 4 日),星期二上午,约有 50 名被拘留者,包括那名学生,冲破木门逃离黑监狱,他们带着两条沾了血迹的床单作为攻击事件的证据。约有 10 名(被拘留者)到地方派出所报案,却没被理会。 [100]
一名 46 岁的江苏省受害者接受人权观察面询时,回忆起在北京当街被绑,后被强行押送回江苏,关进黑监狱 37 天的情景时,在恐惧和无奈交错之际,不禁哭了起来。
[ 那些绑架者 ] 不是人。他们的汽车开到 [ 我的所在处 ] ,有两个人就揪着我的头发,把我拖上车。我的两个手被反绑着,根本动不了。 [ 回到江苏以后 ] , [ 他们 ] 又把我拖进房间,有两个女的把我身上的衣服全部剥光 …… [ 然后 ] 他们打我头部 [ 再 ] 用脚踹 [ 在 ] 我身上。 [101]
上访人一被关进黑监狱就得任由政府官员、安全人员以及其工作人员摆布。一名广泛研究黑监狱的中国法律专家说:“肉体虐待 [ 在黑监狱里 ] 极为普遍,而且往往十分严重。” [102] 这种虐待行为抵触关于被拘留者待遇的国际法和中国法律。
关押刑事嫌犯的官方拘留所应保障获取正当法律程序及政府监督的权利,可是就连在这些官方拘留所,中国政府都一直未能维护被拘留者的权利及人身安全。
中国政府官方统计数字显示,单是 2009 年的前四个月,就共有 15 人在官方拘留所“非正常死亡”。 [103] 因为政府关切官方刑事犯拘留中心被指进行酷刑和虐待, 2009 年 9 月下旬决定在所有中心内装置闭路电视。 [104] 黑监狱却不能提供类似保障措施或官方监督措施。就连国营官方媒体都报道黑监狱设施里进行严重肉体虐待行为,包括使用电牛棒对被拘留者施行酷刑和虐待。 [105]
人权观察面询的黑监狱受害者有三分之二说曾受绑架者虐待,不是在被绑架的时候就是被关押期间,抑或绑架和关押时都受虐待。 “ [ 那时 ] 根本没人权,稍不顺看管人员的意,辱骂 [ 和 ] 殴打是 [ 黑监狱里的 ] 家常便饭。” [106] 2007 年 3 月 7 日,辽宁省沈阳市警方强行把一名 53 岁的沈阳妇女拖上车带到黑监狱,她在挣扎反抗时,髋关节脱臼。 [107] 该名妇女表示,绑架者声称他们要阻止她在中国年度议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进京上访。 [108] 她被关押在当地国有宾馆九天,都不能为髋关节伤就医。 [109] 另一名受害者对人权观察说,她于 2009 年 2 月被关押在北京黑监狱八天时,被其中一名看守用刀袭击。她对我们说,看守“暴力殴打我,还用刀划破我的脸,害我要缝 15 针。” [110]
黑监狱受害者向人权观察表示,管理员要求他们绝对服从,如认为被拘留者有稍微挑衅行为,便会立即动粗暴力相向,有时暴力程度相当严重。“ [ 我 ] 每三天 [ 被看守 ] 必暴打一次…… [ 他们 ] 说我不配合他们的工作。我实在无法忍受,几次想跳楼自杀,” 一名 42 岁的四川受害者向人权观察陈述于 2008 年 9 月 25 日被绑架后被关在四川省成都市 55 天的经历。 [111]
一名女黑监狱受害者 2008 年 8 月 22 日至 9 月 24 日被关在黑龙江省政府大楼的黑监狱时,目睹另一名被拘留者要些卫生纸,如此简单的要求却招致了一顿“毒打”。 [112] 2007 至 2008 年期间在湖北省被拘留超过 14 个月的另一名被拘留者说,暴力行为持续不断,被拘留者一直处在被暴力相向的威胁下,黑监狱里笼罩着“恐怖” 的气氛。 [113]
几名黑监狱受害者对人权观察说,即使查询被拘留的法律依据,同样会引发看守暴力相向。曾被拘留在黑龙江黑监狱的访民说,她查问被拘留的原因,引发了看守暴力对待,把她殴打致无法站或行动。 [114] 她说伤势严重 至 看守害怕她会死在黑监狱里,所以要求将她释放,让她到外就医。 [115] 曾被关押在重庆市疗养院的一名黑监狱受害者也因质疑被拘留的合法性而受看守处罚。
我问他们凭什么关押我,他们一群人进来就对我拳打脚踢,说要打死我。我大声喊救命,他们才停下来, [ 但 ] 以后我再也不敢再 [ 冒这个险了 ] 。 [116]
人权观察面询的两名黑监狱受害者说,管理员明确指出上司批准他们对被拘留者进行肉体虐待。一位 54 岁的浙江省受害者于 2007 年 7 月被关进北京宾馆地下室的黑监狱,关押的 16 天期间被殴打几次。他说:“ [ 看守 ] 说,我们来京上访一次,就 [ 只 ] 要一次, [ 他们 ] 就要打 [ 我们 ] 一次,直到我们再不来北京上访为止。” [117] 另一名来自江苏省的受害者曾被关进北京旅社里的黑监狱将近两个月。她说管理员的上司明确指示他们对被拘留者可实行的暴力程度。“ [ 他们 ] 说领导安排过,只要不打断骨就可以打。” [118]
探访黑监狱的外国记者也遭到殴打和拘留。 2007 年 9 月 10 日,路透社资深驻华记者克里斯·巴克利( Chris Buckley )到北京郊区探访一间由河南省设置的黑监狱,结果被一群身份不明的男子袭击,而依他们的衣着和言行举止来看,巴克利怀疑他们是便衣警察。 [119] 这群男子对巴克利拳打脚踢,抄走他的笔记,拘留他两小时,拒绝让他联系上司和大使馆。他抗议被拘留时,他们就威胁他说会严重伤害他。 [120] 经身穿制服的警察抵达现场协调后,巴克利终于获释。虽然那群男子不但拘留巴克利还打伤了他的上半身,警察却未对他们采取法律行动。 [121]
后来, 2007 年 9 月 14 日,英国第四频道( Channel 4 )电视新闻工作人员探访这同一间黑监狱时,被便衣警卫拦住。看守试图砸坏他们的摄影机不果后将他们关进该设施六小时。 [122] 警方到了现场,宣称记者犯了“未经许可拍摄政府大楼”等一系列“罪行”,并抄走一部他们以为是拍摄黑监狱的录像带,记者才得以获释。 [123]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教授、反对黑监狱的北京活跃人士许志永,因与被关进黑监狱的访民有联系,也成了暴力对待的目标。 2008 年 11 月,他接受中国报刊《经济观察报》采访时叙述被便衣暴徒袭击的经历。许志永当时正要求北京一处黑监狱释放被拘留者,而暴徒显然是受该监狱管理员的指示去殴打他。
[ 我到了黑监狱 ] 不久后,一辆面包车突然来了。三个人跳下来,开始猛打上访人。我的脖子、胸部和脸部几乎在同一时间被击打。警卫狠狠地从后面踢了我的膝盖,想要把我击倒。 [124]
剥夺被拘留者就医的权利
黑监狱暴力事件持续不断,再加上环境拥挤,且卫生条件往往差,导致许多被拘留者受伤,还患上疾病。几位受害者指出,设施里没有医护人员,而另据几名被拘留者述说,黑监狱管理员不让患病的被拘留者到外就医。
剥夺被拘留者获取治疗的权利严重侵犯保障被拘留者健康的中国法规和国际法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和联合国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均规定拘留设施应有的最低标准,以保障被拘留者的健康和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5 条保障中国公民“在……疾病的情况下…… [ 有 ]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还规定,监狱当局必须为所有新来的被拘留者进行身体检查 [125] ,还允许当局让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的罪犯保外就医。 [126]
进入黑监狱前已身患疾病 的被拘留者反映,关押期间请求医疗救助时不受看守理会。一名 40 岁湖北男子 2009 年 3 月被关进北京政府大楼九天,说黑监狱管理员并未提供医疗给被拘留者。“谁来管 [ 我们 ] 啊?我想就算死了他们估计也不会在意。 [ 他们 ] 没管病很严重的人。” [127] 其他受害者说请求医疗时,经常换来的不过是黑监狱看守的威胁和辱骂。“我们越难受,关押我们的人越高兴。” [128]
[ 那里 ] 没得治疗。我因为身体不好,加之在里面条件非常恶劣,所以经常发病, [ 他们 ] 也不让我看病…… [ 看守 ] 说:“你的命一分钱都不值……我要你今天死, 就过不了明天,我要你死就像捏死一只蚂蚁一样容易。 [129]
至少有两起黑监狱看守断然拒绝被拘留者助他人寻求医疗的事件。一名黑龙江省受害者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至 2007 年 4 月 1 日被关押在北京宾馆的黑监狱。她请求看守让“又抽搐,又吐血” [130] 的另一名被拘留者就医,看守却不予理睬。“有一个小便便血的女访民,我们告诉关押我们的人,那些人说就算出了人命我们也不管。” [131]
有几名黑监狱受害者说即使是被看守打伤了,管理人员还是不肯让他们治疗。一名 70 岁湖北省女访民先后被关进地方黑监狱三次,共计 115 天,因为看守不让就医,不得不使用极端的手段。
我被关之后腹泻、咳嗽、感冒、腿疼都不给医疗。 [ 我 ] 面对这无道的折磨 …… [ 所以 ] 我选择了绝食自杀。三天后才送医院。 [132]
一名黑龙江省受害者说她 2008 年 8 月 22 日至 9 月 24 日被关进一处旧黑龙江社会事务部设施而被“彻底改造”为黑监狱专用。她对人权观察说, 2008 年 8 月 28 日被黑监狱看守打断右脚脚趾,管理员却不让她就医。 [133] 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期间,一位 35 岁的湖北省受害者先后被送进地方黑监狱三次,关押时间共计 183 天。她也说看守打伤她后,拒绝让她就医。 “我每天被他们暴力殴打,只能让慢慢地痊愈。他们不会给你医疗也不让你自己去请医生。” [134]
剥夺饮食和睡眠
人权观察的研究表明多数黑监狱有着简单的日常事务:被拘留者被关在自己的房间里或关在被上锁、由看守监控的公用区,成天不是吃饭就是睡觉。 [135] 十名黑监狱受害者证实关押期间遭管理 人 员故意剥夺饮食和睡眠。受害者说,黑监狱实行饮食或睡眠的剥夺是为了要实行处罚、灌输纪律、要求服从,有一次就只是故要虐待。
2007 年 9 月, 30 名四川省农民集体进京上访土地纠纷问题。他们声称 2007 年 9 月 26 日在北京遭绑架,被带到成都凤凰山军事基地,在那里不是被折磨,就是受威胁或挨饿,直至 2007 年 12 月 1 日才获释。 [136] 一名上访者据报因为被黑监狱看守逼写检讨书自我批评,而不能吃饭或睡觉,在不堪虐待下企图自杀。 [137]
河南省南阳市在北京宾馆设立黑监狱,其恶劣条件就是反映了被拘留者一般遭受的艰难。路透社记者克里斯·巴克利报道:“曾被关押在那里的人说,他们几天或几星期不能冲凉,吃的只是稀饭、馒头和餐厅的剩菜剩饭,还被十几岁的看守殴打。” [138]
受害者一致批评黑监狱里给的饮食营养不足。上述的 35 岁湖北省受害者被关押在当地黑监狱共计 183 天,他对人权观察说:“和大多数被关在黑监狱的访民一样。饮食非常差,而且根本吃不饱,往往故意不给你饭吃,不给你水喝。” [139] 上述被关在湖北黑监狱近 115 天的 70 岁受害者,也同声应和:“伙食非常差。 每天一口饭,一点 [ 蔬 ] 菜。 [ 看守 ] 这样折磨我,导致我的身体极度虚弱。” [140] 另一位受害者也说:“饮食很差,只是不让人饿死而已。” [141]
一位来自甘肃省的54岁受害者曾被关押在北京丰台区的黑监狱,自2008年6月25日至2008年7月4日,关押期间经常被剥夺饮食。她认为这是看守故意实行的一种虐待手段。“ [看守的]态度极其恶劣。稍微有一点不配合,就不管饭,这还是次要的,他们根本没有把访民当成正常的人。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精神虐待。”[142]一名42岁的山东受害者从2008年11月20日被拘留在地方监狱里,直至2009年1月7日。因为当时经常被剥夺饮食,严重损害了健康。“经常[星期]三、[星期]五两天吃不上饭,甚至有时连水都喝不上,我的身体被拖垮。”[143]
另据外两名黑监狱受害者介绍,虽然看守声称设施是用来进行“学习班”,“学习班”的主要特点却是饮食和睡眠的剥夺。一名
43
岁江苏省受害者表示:“这个‘学习班’……就是不给吃,不给睡,不准通知家人,不准与外界接触,
限制人身自由。”
2008
年
7
月与
8
月期间,他被扣留在地方黑监狱
36
天。
[144]
一名
46
岁的江苏妇女自
2008
年
10
月先后被关押在黑监狱两次,共计
61
天,她说“学习班”实行的饮食和睡眠剥夺令人难受。
他们说让我“好好学习”,给我“上课” 。每天我只能睡三个小时;而且他们随时都会把我弄醒, 主要来看我没有跑掉。他们这样对我……我经常要挨饿, 也吃不饱。我第二次被关了 37 天……体重降了 20 斤。 [145]
一名 42 岁的江苏省妇女说,自 2008 年 12 月 3 日至 2009 年 1 月 16 日被关押时,被黑监狱管理人员施以“极为不人道” 的睡眠剥夺手段,以代替肉体虐待。 [146] 人权观察知悉的黑监狱当局故意剥夺睡眠事件中,最令人不安的由一名 53 岁的浙江省妇女所叙述。她从 2008 年 7 月 16 日被关至 2008 年 10 月 14 日,被关进的黑监狱有在北京,也有在浙江的。她说,浙江黑监狱一名男被拘留者因为妻子上访未被抓,看守就以长时间睡眠剥夺虐待他。“他老婆上访没抓住, [ 所以 ] 就把他抓进去, 4 天 4 夜不让他睡觉 [ 为了 ] 让他交出他老婆来。太卑鄙了。” [147]
被拘留的儿童
有力证据表明,中国政府当局与黑监狱管理人员勾结,对儿童——未满 18 岁者 [148] ,进行绑架,将他们关进中国各地设有的黑监狱。有些儿童连同父母一起被绑架和拘留;其他则是在没有父母或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被绑架和关押。此种流弊首次由一名路透社记者于 2007 年 9 月报道。他指出,河南省南阳市政府在北京宾馆营办的黑监狱设施里,被拘留者当中有个“大约三岁的男孩”。 [149] “小男孩的父亲喊说他们两人已被关在那里几个月了”。 [150]
将儿童关押在黑监狱侵犯了多项权利,而这些侵权行为包括:任意剥夺人身自由、将儿童和不是他们父母或监护人的成年人一起监管,使他们处于危险、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剥夺获取足够营养和医疗的权利、使儿童处于受虐待甚至酷刑的危险处境。诸多国际法规和中国法律法规均保障这些应有的权利。 [151]
人权观察面谈的受害者中,有三人指出曾与儿童一起被拘留。一位 33 岁的湖北省受害者说,自 2008 年 8 月 4 日至 2008 年 9 月 28 日,她连同六岁的女儿一起被关在北京一处宾馆的房间。 [152] 一名 52 岁的辽宁省上访人自 2006 年 3 月 4 日被关至 4 月 4 日,关押处为辽宁省沈阳市的政府大楼。那里的被拘留者包括“带着一个大约十岁男孩的老太太”。 [153] 自 2008 年 9 月 3 日被关至 2008 年 9 月 14 日的一位 36 岁甘肃省受害者指出,当地宾馆的黑监狱还关押了“很多儿童,男孩和女孩都有”。 [154] 这名受害者并未说明孩子的年龄或被关押的期限,但指出他们也被迫在设施里上“学习班”。看守在学习班上警告他们得停止上访当地县政府,还称要获释就须签保证书说不再上访。 [155]
被人权观察发现的另外一起儿童被关进黑监狱事件中的受害者,为一名 15 岁的甘肃省女孩。据她所称,父亲被地方政府官员殴打致残,所以替父亲进京上访,于 2008 年 7 月 10 日被抓,被拘留至 2008 年 9 月 13 日。 [156] 女孩说,她认出在北京街头绑架她、把她押送回甘肃的人都是来自原籍的政府官员和便衣警察。被关押在多处的政府设施两个月期间,她不能联络外界,被关场所包括医院和残疾人士疗养院 ,最后是被关进养老院。养老院的设备简陋,另外有五位身份不明的老人同她一起被关押。女孩对我们说:
[ 黑监狱管理人员 ] 说,我们的案子被人上网了,对他们影响不好……他们没说要关我多久。我抗拒了,不让他们抓我,但我被打了一顿,被他们塞进了车里……我身上,除了上访材料,再也什么也没有了……他们没收后也不还给我。 我每天除了睡觉就是吃饭, 什么也不干。里面没有电视和报纸等。没有洗澡的条件,洗衣服就更不可能了。
她虽然年纪轻,但这一点并未保护她免受看守的暴力虐待: 2008 年 9 月 11 日,她被看守毒打到掉了一颗牙。 2008 年 9 月 13 日,看守未经解释就释放她,女孩认为是因为 2008 年北京奥运会之际进行的安全行动已结束了;该安全行动旨在清除北京街头的上访人等“不欢迎人士”。 [157]
恐吓访民
几乎一半的 受访者 表示,当局为了阻止他们往后继续上访,不是以暴力威胁他们,就是威胁说会延长拘留时间。一位 36 岁的重庆市受害者向我们透露他曾受到的具体威胁:“他们放我时 …… [ 管理员 ] 说了我要是不写再不上访的保证书,就把我关死在老 人 院,火化了,不让任何人知道 [ 发生了什么事 ] 。” [158] 他是自 2008 年 4 月 18 日至 2008 年 10 月 23 日被关进设于养老院的黑监狱。一名 54 岁的江苏省受害者于 2008 年 9 月 23 日至 2008 年 11 月 12 日被关押在北京一家宾馆的黑监狱,他说:“为了能够回家,我被迫写了一份 [ 不上访 ] 保证书。 [ 关我的人 ] 说,‘如果你以后再上访,我们就根据你的保证书打断你的腿。’ [159]
这些人员都是被非法拘留的。即使是在依法拘留的情况下,此类威胁 触 犯了中国标准和国际标准。联合国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保障被拘留者免受“暴 力 、 威 胁 使 用 损 害 其 决 定 能 力 或 其 判 断 力 的 审 问 方 法”。 [160] 中国政府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2010 年)》优先发展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的措施 [161] ,还规定警方和监狱当局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虐待和侮辱”。 [162]
2008年9月25日至2008年11月20日,一名42岁的四川省女受害者被关押在成都市政府大楼的一处黑监狱时,被威胁说要是企图逃跑将受性暴力侵犯。“[他们]凶狠地威胁我,如果我要跑,就把我关押男监狱里,让(囚犯)轮奸[我]。”[163]
人权观察面询的几位受害者说,看守曾威胁称要暴力对付他们的家人。一名女子说她获释时,看守告诫她要是又因上访被拘留,将被关押八至十年,当局连她家人也会采取 “报复打击行动”,但对此未具体说明。 [164] 另一位受害者讲述看守对她所提出的威胁更为具体: “ [ 我 ] 释放的时候,那些 [ 看守 ] 威胁我说,如果再上访就让我家人死。” [165] 他们并未详述这一威胁。
四名黑监狱受害者表示曾被黑监狱看守威胁说要把他们送去劳动教养,以更长的时间关押他们。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建议中国予以废除的劳教制度 [166] ,容许警方单方面对被拘留者强加长达三年拘禁的刑罚,同时剥夺他们获取正当法律程序和司法监督措施的权利。 [167] 一名 54 岁的黑龙江访民说:“管教人员 [ 看守 ] 说,‘你别再告了,告就 [ 劳 ] 教你三年。’ ”他自 2007 年 3 月 28 日至 2007 年 4 月 1 日被关押在北京宾馆大院里的黑监狱。 [168]
盗窃和勒索
九名黑监狱受害者说曾遭到看守盗窃和勒索。一位 46 岁的安徽省受害者于 2009 年 1 月被关进北京一处宾馆黑监狱 24 小时,称所有的个人财物被那里的看守偷走。“他们把我身上的所有东西都抢走了,比如,金钱、上访材料、身份证等,什么也没有还给我。” [169] 关于被拘留人待遇的国际标准和中国标准明确禁止此行为。 [170]
受害者说看守扣留财物时,会特地没收他们的信访文件,如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当地法院判决的副本、医疗报告等可作为重要证据、协助上访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文件。人权观察面询的六名受害者说获释以后,上访资料并未归还给他们。 2009 年 3 月被关押在北京大楼的黑监狱九天的一名 40 岁湖北受害者说:“我们被抓后, [ 我的 ] 手机、钱和上访材料都被收缴。我们出来后,钱和手机等还我们, [ 但是 ] 上访材料没还。” [171]
还有其他几位受害者投诉说拘留时被敲诈,看守称他们犯了规要罚款,还须支付拘留时期的伙食费。看守也以现金付款作为释放的条件。
两名受害者对人权观察说,黑监狱管理人员要求他们支付伙食费每天 100 元( 15 美元),其中一名受害者指出餐餐不过是“两个馒头和白菜汤,连一滴油都没有”。 [172] 一名 50 岁的浙江省受害者说她 2008 年 3 月 10 日至 2008 年 8 月 19 日被关进北京一处宾馆地下室的黑监狱。看守每天强制被拘留者静坐 5 小时,若不服从就被罚款。“ [ 他们 ] 让我们坐在板凳,上午和下午约坐两个半小时 … … 如果不遵守,全体体罚, [ 坐 ] 加倍。” [173]
一名 42 岁的四川受害者被关进成都一处黑监狱 55 天,被告知要获释就须支付 15,000 元(美金 2205 元),并以现金付款,据称是给付绑架、拘留她的“截访人员” 。 [174] 她的家人终于以 5000 元(美金 735 元)助她获释。 [175] “我离开的时候, [ 看守 ] 在背后说:‘看你们以后还敢不敢上访, [ 因为 ] 这就是上访的代价’。” [176]
从表面而言,一些黑监狱营办者好像是每抓捕一人就收取报酬。 2009 年 3 月,一名《纽约时报》( New York Times )记者接到来自被关押在北京一处宾馆的浙江访民求救电话而前往解救她,看守为了收费不肯让记者带她离开:“外国记者到场后,把那群男子弄糊涂了,他们好像无法阻止吴女士逃离,反而求她留下来,说要等到当地县级官员带来他们的赏金后,才能离开。” [177]
拘留时间和释放时间
部分的黑监狱关押事件为暂时性的,拘留时间可长达几小时乃至几天,直到地方地政府官员将访民押送回原籍的黑监狱。 [178] 回到原籍时,访民可被长时间拘留,正如人权观察记载了一名访民被拘留 14 个月。
黑监狱被拘留者获释的原因不等,且通常未经解释。维权网曾与黑监狱受害者进行访谈,在过后发表的黑监狱制度报告中描述释放过程为:
[ 被拘留者 ] 仅能在这些情况下获释:( 1 )拘留设施营办者通知被拘留者的原籍地方政府,以便其派遣官员押送他们回家或到地方(司法)拘留中心;或( 2 )地方政府不愿支付拘留他们的费用,答应对他们实施监控并保证他们不再上访政府;或( 3 )被拘留者在保证书上签字答应停止上访,这通常是在被 胁 迫的情况下。 [179]
人权观察与受害者的访谈显示,黑监狱设施实施的释放条件不一致。人权观察面询 38 名受害者中,有八人反映获释时黑监狱管理人员并未提供任何理由。另有五人则说,看守明确指出他们获释是因为中国政府视为是“敏感”的日子——如 2008 年北京奥运会,已过去了。
五、相关的国际和中国法律标准
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以和平方式向政府表示不满的国际权利 [180] ,或是中国自身设有的《信访法规》,关押访民始终是违法行为。中国政府有义务立即确保凡是依法上访却被拘留的人即刻得以获释。
即使一些黑监狱被拘留者确实违反了地方或国家法律,但在没有法律授权或未经法律程序下拘留他们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政府官员进行法外、不受承认的绑架和拘留行为,可构成强迫失踪罪。
在许多情况下,黑监狱被拘留者的待遇,违反了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法规,也违反了官员的积极义务,即是:给予人道的拘留条件、允许被拘留者联络其亲属及律师、让被拘留者获取医疗以及保护未成年人。
上访是受法律保障的
针对上访者进行绑架以及将他们关押在非法的黑监狱,违反中国为保障访民权益于 2005 年制定的《信访条例》。这些条例维护上访人的权益免受“越权或滥用权力” [181] 导致的侵犯,还将对访民进行报复打击列为刑事罪。 [182] 中国政府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2010 年)》虽然与上访权未有具体的关联,但其将停止非法、错误或长时间关押、为受害者提出赔偿以及处罚肇事者,列为优先任务:
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收押、换押、延押必须依法进行,防止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完善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法律救济、恢复名誉等措施,对造成非法拘禁、错误羁押、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183]
严禁秘密拘留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失踪公约》)严禁政府当局进行秘密拘留,并规定以强迫失踪事件为严重的国际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据该公约和《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广泛和有系统” 的强迫失踪案件确实构成危害人类罪。 [184] 中国仍未签署《罗马规约》以及尚未生效的《失踪公约》。
但是,该公约欲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许多早已包括在联合国大会上一致通过的声明,中国也参与了那次的大会。《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185] 采用与公约相似的条款形容强迫失踪并对其提出严禁,表明宣言应是 “所有国家的原则文书” [186] ,强迫失踪的相关法规为不许损抑的强制规律。 [187] 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已收取了关于中国强迫失踪事件的档案 [188] ,从而强调中国政府签署和批准《失踪公约》的重要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其规则同样适用于“未经指控而被逮捕或被监禁的人”。 [189]
中国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严格界定监狱的管理方式。《监狱法》规定,设立一处监狱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190] ,并将监狱定调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191] 。中国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 [192]
正当法律程序
按照正当法律程序,政府官员或安全人员进行逮捕时须表明身份并提供逮捕的法律依据。被拘留者有权了解对他们的指控,也有权由法庭以快速、可预测和透明的过程裁定被逮捕和扣留的条件。《世界人权宣言》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 [193] ,还保障“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194]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禁止任意逮捕 [195] ,并规定逮捕和拘留须“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 [196] 公约还规定,凡是被警察或安全人员逮捕或拘留的人员,都有权“不拖延地”接受法院审理,以确定拘禁的合法性。该人员若被裁决是被非法拘留的,就应予以释放。 [197] 负责监督各国是否遵循该公约的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此项规定适用于“剥夺自由的一切情况,不论它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诸如精神病、游荡、吸毒成瘾、为教育目的、管制移民等其他情况”。 [198]
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也重申被拘留者获得正当程序的必要性。 [199]
联合国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收押时,被拘留者应经正式、透明的登记程序,个人身份、拘留原因和收监、出狱的日期和时间等资料都应记录下来。 [200]
中国法律 严禁绑架中国公民、将其关押在诸如黑监狱的法外拘留设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7 条规定逮捕人员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宪法第 38 条禁止“诬告陷害”任何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范警察权力仅限于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拘留。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警方拘留和逮捕的权力,其规定执行逮捕须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 [202] ,执行逮捕时警方应当出示逮捕证。 [203] 除非由人民检察院批准,警方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204]
警方纵容非法绑架及非法拘留访民事件,还勾结同谋其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警察法》,中国警方有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05] ,未能履行即为“玩忽职守”,可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刑事起诉。 [206]
被拘留者联络律师和亲属的权利
被拘留者有权联络律师和亲属,为国际法和国际文书就被拘留者权利的主要规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当局允许 被拘留者“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207]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规定, 除在“特别情况外” [208] ,司法当局确保被拘留者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 [209] ,并有充分的时间,能够与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 [210] 。 被拘留者与亲属或律师的联络,不应被剥夺“数日以上” [211] 。此外,被拘留者有权依照“合理条件和限制” [212] ,与亲属通信并接受亲属的探访。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还规定,被拘留者有权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 。 [213]
蓄意阻挠被拘留者联络律师和亲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诉讼法》规定应在拘留二十四小时以内,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工作单位应当被告知拘留的原因与拘留的处所。 [214] 《警察法》规定被拘留时间若被延长,以致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立即通知其亲属。 [215] 《监狱法》指定被拘留者有 “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216]
拘留设施应有的最低限度标准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均规定拘留设 施 应设有的最低限度标准,以保障被拘留者的健康和福利。《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全面勾出拘留设施管理当局应当遵循有关住宿用的房舍 [217] 、灯光 [218] 、卫生条件 [219] 、饮食供给 [220] 以及获取医疗的权利等标准。 [221]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规定拘留设施必须确保被拘留者能获取充分的医疗。 [222]
不让黑监狱被拘留者获取医疗触犯了中国法律、国际法和国际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5 条保障中国公民在疾病的情况下有 “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还规定,监狱当局有责任为所有刚收监的被拘留者进行身体检查 [223] ,并允许当局让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保外就医。 [224]
严禁对被拘留者进行体罚和酷刑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 “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225] ;与此同时《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226]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保护被拘留者,规定讯问时“不得对其施以暴力、威胁或使用损害其决定能力或其判断力的审问方法”。 [227]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一律禁止“体罚……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惩罚”。 [228] 同样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229]
被拘留者在黑监狱里经常受到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虐待,还屡报遭到性暴力。这些事件严竣至或能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酷刑提出的定义。中国于 1988 年签署的该项公约载明:
“ 酷刑 ” 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230]
《禁止酷刑公约》也禁止缔约国进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31]
对被拘留者进行肉体虐待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宪法第 38 条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警察法》规定中国警察人员“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232] 《监狱法》则规定,警卫不能侮辱被拘留者以及侵犯其人身安全 [233] 、使用酷刑或体罚 [234] 、 “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235] 和“侮辱罪犯的人格” [236] 。中国政府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2010 年)》,以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为首要任务 [237] ,并同时规定警方和监狱主管当局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拘留者实施“虐待、侮辱”。 [238]
六、建议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承认黑监狱的存在;关闭所有黑监狱并释放被拘留者;处罚任何绑架、非法拘留他人、营办黑监狱或协助营办的责任者。
- 中国政府否认黑监狱存在,只会造成侵权行径得以持续不断,黑监狱营办者得以继续逍遥法外。根除黑监狱应当是中国领导人的首要任务,他们应允许国营媒体披露问题,起到放大威慑遏阻的力道。并应宣布采取迅速和果决的措施,以确认黑监狱的所在处、释放被拘留者、对任何涉嫌同谋对他人进行绑架、拘留于黑监狱、在黑监狱进行虐待的责任人提出起诉。
- 公安局人员同谋在北京等城市营办黑监狱,因此公安部应考虑设立一个独立调查工作组,并给予该组必要的人力和法律权威,向肇事者追究责任。
- 官员还应当批准根除黑监狱,并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寻求建议和协助。
-
就下述议题启动一项大众教育活动:访民的合法权益;绑架上访者、将之关进黑监狱进行虐待的犯罪性;中国法律和国际文书保障所有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正当程序权利。
- 中国当局应确保所有官员和安全人员了解访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将其法外绑架、关进黑监狱进行虐待等行为的违法性质。
- 政府应提醒官员和安全人员他们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包括上访者)的合法权利,而对之侵犯将可受到严重的法律惩罚。
- 建立一个独立委员会,以调查和公开报道黑监狱问题以及政府根除黑监狱的努力。
- 该委员会应调查中国政府为何未能在中央、区域和地方各级执行取缔黑监狱的现行法律法规。并应当不受限制地索取有关黑监狱的政府记录,还应有权力举办公听会,向黑监狱受害者、政府官员、以及涉嫌参与绑架、拘留和虐待黑监狱受害者的安全人员和受官方指使的便衣暴徒收集证词。
- 该委员会应邀请具有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国内和国际组织参与调查和根除黑监狱的工作,组织应包括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 为在黑监狱管理人员手上遭受肉体、性和精神虐待的黑监狱受害者成立基金,提供赔偿。该基金还应协助受害者向拘留他们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索赔。
-
在公安局内部设立一个单位,专门调查国内的上访者被侵害的刑事事件。
- 应予以该特别公安单位相关的法律权威,以便应对访民被侵犯的申诉和进入具合理根据怀疑是办理黑监狱的场所。该单位应有支 24 小时待命的快速反应队伍。同时,政府应设立一个 24 小时的特别电话热线,以供访民随时能向该单位报案。
- 消除地方和区域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与进入北京等城市寻求司法救济的上访人数之间的关系。
- 现行的公务员考核系统实际上处罚北京访民原籍的地方、区域政府官员。该制度鼓励官员使用黑监狱等法外手段拘留上访者,与中国政府经常声称以人权和法治高于一切的言论背道而驰。
- 建立一个独立委员会,以审查和评估信访制度是否足以有效地确认并解决公民申诉的冤情。
- 中国信访制度的严重不足加剧了黑监狱问题。中国正处于快速现代发展和前所未有的社会和经济变革,政府应设立一个独立委员会以确认信访制度当今是否还能解决公民的问题。委员会应当考虑取缔信访制度,但此前必须制定和实行迫切需要的法律改革,让中国公民能公平地和有效地透过地方法院追求司法救济。
致各国政府、资助中国法律改革的国际机构以及关注中国人权问题的国际机构,包括美国、欧洲联盟、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
- 为黑监狱的存在和被拘留者权利受侵犯,向中国当局表示高度关注,并强调:黑监狱触犯了中国的和国际的法律和标准。
- 要求中国政府制止这些侵权行为,处罚肇事者,并为受害者提供合理的赔偿。
- 调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使其在与中国政府的一切未来互动中,将取缔黑监狱作为优先要务。
- 调动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为中国黑监狱的被拘留者发起 “ 紧急行动 ” ,并到中国进行实地考察,与中国政府官员和黑监狱受害者就黑监狱问题进行讨论。
- 旨在协助中国法律制度实现改革及培训中国安全人员的所有倡议,包括教育项目,应以取缔黑监狱为优先任务,并直接地向中国官员提及该问题。
七、致谢
本报告由人权观察亚洲倡导事务部主任索菲 • 理查森( Sophie Richardson )编辑,由副事务部主任 Joseph Saunders 和法律顾问 Dinah PoKempner 审稿。
人权观察亚洲部同事Pema Abrahams和Andrea Cottom提供行政和技术协助。Grace Choi,、Anna Lopriore、Rafael Jimenez、Fitzroy Hepkins和Jose Martinez协助制作。
人权观察组织在此感谢几位捐献人的支持,其中包括 David A. Jones, Jr. 、 Mary 和 Michael E. Gellert 、 James H. Ottaway, Jr. 、 Anita 和 David Keller 、硅谷社区基金会 ( Silicon Valley Community Foundation )以及一位非常慷慨的匿名捐献人。
尤其感谢各位黑监狱受害者置个人危险于度外,与我们会面 并 详述了经验,让本报告得以问世。
[1] 现代中文以 “ 黑 ” 比喻违法或不道德的问题或活动。
[2] “Judicial independence should come first,” Beijing Review, November 15, 2005,
http://www.chinadaily.com.cn/english/doc/2005-11/15/content_494790.htm (accessed August 11, 2009).
[3] 官方调查显示,涉及警方、法庭和检查办事处的信访事项占信访总量的 40% , 33% 涉及中国政府, 13% 涉及官员腐败, 11% 涉及不公事件。参见 “ Amendment to regulation on petitions passed in principle” , Xinhua News Agency, January 6, 2005, http://english.people.com.cn/200501/06/print20050106_169769.html (Accessed 8 July 2009).
[4] Li Li, “Life in a Struggle,” Beijing Review, May 4, 2005, http://www.bjreview.cn/EN/En-2005/05-45-e/china-1.htm; and Jonathan K. Ocko, “I’ll take it all the way to Beijing: Capital appeals in the Qing,”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47.2 (May 1988), p.294.
[5] “ Wen tells leaders to handle petitioners personally,”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Hong Kong), March 6, 2009.
[6] “ 执行信访案件居高不下 最高法出台意见力克顽疾 ” , 《 法制日报》 , (北京) 2009 年 7 月 27 日 ,
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7shyf/2009-07/27/content_1129078.htm ( 阅读日期: 2009 年 8 月 10 日 ) 。
[7] Li Li, “Life in a Struggle,” Beijing Review.
[8] Li Huizi and Zhou Erjie, “China’s public complaint department busiest office in Beijing,” Xinhua News Agency, September 2, 2007, 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07-09/02/content_6142475.htm (accessed August 11, 2009).
[9] 信访制度在清朝时代崩溃。信访量之大,政府无法有效解决访民问题。 Carl F. Minzner, “Xinfang: An Alternative to the Formal Chinese Legal System,”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42:1 (2006).
[10] Li Li, “Life in a Struggle,” Beijing Review.
[11] 杜文娟 , “ 新信访务烈通信访路 ”, 《 人民日报》 (北京 ) , 2005 年 1 月 26 日, 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1/3145068.html (阅读日期: 2009 年 7 月 10 日)。
[12] 于建嵘, “‘ 信访悖论 ’ 及其出路 ” , 《 新华月报》 ,(北京 ) , 2009 年 4 月 9 日 , http://cn.qikan.com/Article/xhyt/xhyt200905/xhyt20090506.html (阅读日期: 2009 年 8 月 10 日)。
[13] 于建嵘 , “ 谁在承受截访的成本 ? ” ,《 凤凰周刊》 , (北京 ), 2008 年 7 月 15 日 ,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578646.html ( 阅读日期: 2009 年 8 月 9 日 ) 。
[14]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Silencing Complaints: Human Rights Abuses against Petitioners in China,” CHRD Index 1009, March 14, 2008,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9/Class11/200803/20080314221750_8056_4.html (accessed on October 17, 2009).
[15] 同上。
[16] 人权观察组织与一名北京法律专家(姓名予以保密)的面谈,北京, 2009 年 4 月。
[17] 国际法与几份重要中国法律文书保障中国人民上访政府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中国就是承诺了支持《世界人权宣言》,而该宣言保障许多上访相关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言论表达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中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保障所有上述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 35 条保障 “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 ” ,而第 41 条保障他们 有 “ 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 利 ” 。 2005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信访条例》载明了访民权益,第一章 明确 批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 。 于 2009 年 4 月 13 日发表的首份《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 年 -2010 年)》,重申了中国政府对信访制度和访民权益的承诺,还提倡为访民提供 专线电话和网上投诉机制等簇新措施,以便他们联系政府官员,从而 “ 保障人民的合法 权利和利益 ” 。
[18] 杜文娟 , ““ 新信访务烈通信访路 ” ,《 人民日报》 ,(北京) 2005 年 1 月 26 日 , 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1/3145068.html ( 阅读日期: 2009 年 7 月 10 日 ) 。
[19] Jamil Anderlini, “Punished Supplicants,” Financial Times, March 5, 2009.
[20] 于建嵘 , “‘ 信访悖论 ’ 及其出路 ” ,《 新华月报》 ,(北京 ), 2009 年 4 月 9 日 , http://cn.qikan.com/Article/xhyt/xhyt200905/xhyt20090506.html ( 阅读日期: 2009 年 8 月 10 日 ) 。
[21] “Official urges careful handling of public complaints at grass roots,” Xinhua News Agency, August 6, 2009.
[22] Loretta Chao, “Beijing puts limits on petitioners,” Wall Street Journal Asia (Beijing), August 25, 2009.
[23] “Four shelters open but receive few homeless on first day,” Xinhua News Agency, August 1, 2003.
[24] 至今仍在施行的户口制度一向严格限制农民流向城市。该制度持续有歧视性地阻挠农民获取市民拥有的就业机会及社会福利。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Equality at Work: Tackling the Challenges. Global Report under the Follow-up of the ILO Declaration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Geneva: ILO 2007), 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dgreports/--dcomm/--webdev/documents/publication/wcms_082607.pdf, pp 34-35.
[25] Phillip P. Pan, “In China, Editor Triumphs, and Fails,” The Washington Post, August 3, 2004.
[26] “Kinder China to provide shelter for vagrants,” Reuters, June 23, 2003.
[27] “Beijing Builds Shelters for Homeless,” People’s Daily, (Beijing), August 1, 2003,
http://english.people.com.cn/200308/01/eng20030801_121458.shtml (accessed on October 18, 2009).
[28] 同上。
[29] 同上。
[30] 同上。
[31] Leu Siew Ying, “Guangzhou police rue passive role on migrants,”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Hong Kong), October 8, 2009.
[32] 人权观察与北京法律专家的面谈(姓名予以保密),北京, 2009 年 4 月。
[33] Robin Munro, China’s Psychiatric Institution: Dissent, Psychiatry and the Law in Post-1949 China,” (London: Wildy, Simmonds & Hill Publishing), 2006, p.17.
[34] 人权观察与北京法律专家的面谈(姓名予以保密),北京, 2009 年 4 月。
[35] “China: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Religion and Belief,” Human Rights Watch news release, July 20, 2005,
http://www.hrw.org/en/news/2005/07/20/freedom-thought-conscience-religion-and-belief.
[36] Brad Adams (Human Rights Watch), “Hard Facts on ‘Soft Arrests” in China,” commentary,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Asia, May 24, 2007, http://www.hrw.org/en/news/2007/05/24/hard-facts-soft-arrests-china.
[37] 人权观察与北京法律专家的面谈(姓名予以保密),北京, 2009 年 4 月。
[38]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Black Jails” in the host city of the “Open Olympics,” CHRD Index: 607, September 21, 2007,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9/Class11/200709/20070921161949_5739.html (accessed August 12, 2009).
[39] 人权观察与北京法律专家的面谈(姓名予以保密),北京, 2009 年 4 月。
[40] Melissa Chan, “Screams for help at China’s black jails,” video report, Al Jazeera English, April 27, 2009,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xN4-A1G5zc (accessed August 11, 2009).
[41] 许志永 , “ 探访京城黑监狱( 2 ) ” , 刊登于《 许志永的博客》 , 2008 年 9 月 25 日 , http://blog.yam.com/xuzhiyong/article/23138994 (阅读日期: 2009 年 8 月 1 日 ) 。
[42] Mark Magnier, “Justice seekers must evade capture,” Los Angeles Times, May 28, 2007.
[43] 同上。
[44]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Black Jails” in the host city of the “Open Olympics,” CHRD Index: 607, September 21, 2007,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9/Class11/200709/20070921161949_5739.html (accessed August 12, 2009).
[45] 许志永 , “ 探访京城黑监狱( 5 ) ” , 刊登于《 许志永的博客》 , 2008 年 11 月 2 日 , http://blog.yam.com/xuzhiyong/article/23138994 ( 阅读日期: 2009 年 8 月 1 日 ) 。
[46] 李润文 , “ 上访者被强行抓进学习班 ” , 《 中国青年报》 , (北京 ), 2009 年 3 月 30 日 , http://news.china.com/zh_cn/social/1007/20090330/15405268.html ( 阅读日期: 2009 年 8 月 8 日 ) 。
[47] Chris Buckley, “EXCLUSIVE – Secret Chinese jail makes silencing protest a business,” Reuters, September 10, 2007.
[48] 同上。
[49] Bill Allan, “Beijing’s hidden dissenters.” Sunday Herald (Edinburgh), August 2, 2008.
[50] “Four shelters open but receive few homeless on first day,” Xinhua News Agency, August 1, 2003.
[51]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Black Jails” in the host city of the “Open Olympics,” CHRD Index: 607, September 21, 2007,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9/Class11/200709/20070921161949_5739.html (accessed August 12, 2009).
[52]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吉林省, 2009 年 4 月 29 日。
[53]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安徽省, 2009 年 4 月 26 日。
[54] (要求匿名的中国人权团体),《黑房子简报》, 2009 年 1 月 30 日。
[55]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6 日。
[56]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4 月 24 日。
[57]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3 日。
[58]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吉林省, 2009 年 4 月 29 日。
[59] Human Rights Watch, “We Could Disappear at Any Time: Retaliation and Abuses against Chinese Petitioners,” vol. 17, no.11, December 2005, http://www.hrw.org/reports/2005/china1205/ (accessed August 28, 2009).
[60]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4 月 23 日。
[61]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浙江省, 2009 年 4 月 24 日。
[62] 人权观察与一名北京法律专家(姓名予以保密)的面谈,北京, 2009 年 4 月。
[63]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江苏省, 2009 年 4 月 26 日。
[64]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0 日。
[65]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9 日。
[66] Mark Magnier, “Justice seekers must evade capture,” Los Angeles Times, May 28, 2007.
[67] Ivan Zhai, “Hard road to Beijing for NPC petitioners,”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Hong Kong), March 5, 2009.
[68] Minnie Chan, “Crackdown to fuel resentment,”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Hong Kong), August 17, 2007.
[69] “ 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实现信访形势明显好转 ” ,《 法制日报》 (北京 ) , 2009 年 8 月 7 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9-08/07/content_1134667.htm ( 阅读日期 2009 年 8 月 28 日 ) 。
[70] Chris Buckley, “China human rights record stirs struggle at home,” Reuters, February 8, 2009.
[71] 李润文 , “ 上访者被强行抓进学习班 ” , 《 中国青年报》 , (北京 ) , 2009 年 3 月 30 日 , http://news.china.com/zh_cn/social/1007/20090330/15405268.html ( 阅读日期: 2009 年 8 月 8 日 ) 。
[72] 同上。
[73]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江苏省, 2009 年 4 月。
[74]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3 日。
[75]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四川省, 2009 年 4 月 28 日。
[76]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吉林省, 2009 年 4 月 29 日。
[77]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安徽省, 2009 年 4 月 26 日。
[78]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9 日。
[79] 《 世界人权宣言》,第 9 条。
[80] 同上, 第 10 条。
[81]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浙江省, 2009 年 4 月 13 日。
[82]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辽宁省, 2009 年 4 月 16 日。
[83]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江苏省, 2009 年 4 月。
[84] 同上。
[85] 同上。
[86]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9 日。
[87]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安徽省, 2009 年 4 月 26 日。
[88]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甘肃省, 2009 年 5 月 2 日。
[89]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宁夏省, 2009 年 4 月 12 日。
[90]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4 月 13 日。
[91]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5 月 2 日。
[92]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江苏省, 2009 年 4 月 26 日。
[93]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4 月 24 日。
[94]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5 月 2 日。
[95]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3 日。
[96] 同上。
[97] Bill Allan, “Beijing’s hidden dissenters.” Sunday Herald (Edinburgh), August 2, 2008.
[98] Jamil Anderlini, “Punished Supplicants,” Financial Times (London), March 5, 2009.
[99] Alexa Olesen, “A rape claim puts focus on Beijing’s ‘black jails,’” Associated Press, August 10, 2009.
[100] 同上。
[101]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江苏省, 2009 年 4 月 22 日。
[102] 人权观察与一名北京法律专家(姓名予以保密)的面谈,北京, 2009 年 4 月。
[103] “Close Watch on Brutality,” China Daily, (Beijing), April 22, 2009, http://www.chinadaily.com.cn/opinion/2009-
04/22/content_7702162.htm# (accessed July 7, 2009).
[104] 同上。
[105] Li Hongwei, “Road to Petition,” Global Times (Beijing), April 29, 2009, http://special .globaltimes.cn/2009-
05/428588.html (accessed August 12, 2009).
[106]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0 日。
[107] 髋关节脱臼是一种严重损伤,也是个严重创伤的迹象。往往与骨盆骨折有关。要治疗髋关节脱臼通常需要使股骨 复位,过程痛苦,且同时需服 肌肉松弛剂和止痛药(或镇静剂),或需动手术。
[108]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辽宁省, 2009 年 4 月 13 日。
[109] 同上。
[110]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吉林省, 2009 年 4 月 29 日。
[111]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四川省, 2009 年 4 月 28 日。
[112]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9 日。
[113]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4 月 28 日。
[114]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7 日。
[115] 同上。
[116]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重庆市, 2009 年 4 月 29 日 (36) 。
[117]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浙江省, 2009 年 4 月 13 日。
[118]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江苏省, 2009 年 4 月 26 日。
[119] 人权观察与 路透社资深记者克里斯 · 巴克利( Chris Buckley ) 的面谈,(北京), 2008 年 3 月 23 日。
[120] 同上。
[121] 同上。
[122] 人权观察与 第四频道记者 安卓 · 卡 特 ( Andrew Carter ) 的面谈,(北京), 2008 年 9 月 17 日。
[123] 同上。
[124] 刘溜 , “ 行侠仗义许志永 ” ,《 经济观察报》, (北京), 2008 年 11 月 13 日。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17 条。
[126] 同上,第 17 ( 1 )条
[127]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5 月 2 日。
[128]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浙江省, 2009 年 4 月 13 日。
[129]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江苏省, 2009 年 4 月。
[130]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 2009 年 4 月 24 日。
[131]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浙江省, 2009 年 4 月 13 日。
[132]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4 月 25 日。
[133]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9 日。
[134]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4 月。
[135]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4 月 24 日。
[136] Minnie Chan, “Displaced farmers ‘jailed, tortured,’”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Hong Kong), December 20, 2009.
[137] 同上。
[138] Chris Buckley, “EXCLUSIVE- Secret Chinese jail makes silencing protest a business,” Reuters.
[139]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4 月 12 日。
[140]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4 月 25 日。
[141]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9 日。
[142]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甘肃省, 2009 年 5 月 2 日。
[143]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山东省, 2009 年 4 月 26 日。
[144]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江苏省, 2009 年 4 月。
[145]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江苏省, 2009 年 4 月 22 日。
[146]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江苏省, 2009 年 4 月 27 日。
[147]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浙江省, 2009 年 4 月 24 日。
[148] 《儿童权利公约》于 1989 年 11 月 20 日通过。联合国大会第 44/25 号决议, 44 U.N. GAOR Supp. (No. 49) at 167, U.N. Doc. A/44/49 (1989) 于 1990 年 9 月 2 日生效。
[149] Chris Buckley, “EXCLUSIVE- Secret Chinese jail makes silencing protest a business,” Reuters.
[150] 同上。
[151] 《世界人权宣言》第 25 及第 26 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0 ( 2B )条。有关拘留儿童的国际标准乃是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 约》 的一部分,中国于 1990 年签署该条约并于两年后予以批准。《 儿童权利公 约》的第 3 条( 1 )、第 3 条( 2 )、第 3 条( 3 )、第 9 条( 1 )、第 16 条( 1 )、第 19 条( 1 )、第 20 条( 1 )、第 28 条( 1 )、第 37 条( A )、第 37 条( B )、第 37 条( C )、第 37 条( D )、第 40 条( 1 )、第 40 条( 2 )条约。 将儿童拘留在黑监狱里还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关键规定,包括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与拘留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司法工作人员 “ 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 ” ,应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2]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4 月 24 日。
[153]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辽宁省, 2009 年 4 月 16 日。
[154]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甘肃省, 2009 年 4 月 23 日。
[155] 同上。
[156]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甘肃省, 2009 年 4 月 22 日。
[157] “ China: Olympics Harm Key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Watch news release, August 4, 2008,
http://www.hrw.org/en/news/2008/08/04/china-olympics-harm-key-human-rights.
[158]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重庆市, 2009 年 4 月 24 日。
[159]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江苏省, 2009 年 4 月 26 日。
[160]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 则》, 原则 21(2) 。
[161] 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 of China (2008-2010), April 13 2009, http://news.xinhuanet.com/english/2009-
04/13/content_11177126_1.htm (accessed April 13, 2009).
[162] 同上。
[163]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四川省, 2009 年 4 月 28 日。
[164]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甘肃省, 2009 年 4 月 23 日。
[165]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江苏省, 2009 年 4 月。
[166]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已建议废除劳教制度因为其构成 “ 不人道 和有辱人格待遇 ” ,也可构成 “ 精神虐待 ” 。
[167] “China: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Religion and Belief,” Human Rights Watch news release, July 20, 2005,
http://www.hrw.org/en/news/2005/07/20/freedom-thought-conscience-religion-and-belief.
[168]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4 日。
[169]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安徽省, 2009 年 4 月 22 日。
[170]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规则 43 ( 1 )规定 “ 凡囚犯私有的金钱、贵重物品、衣服和其他物件 ” 应由拘留所妥善保管,并于释放时 照数归还。与该条国际标准相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 14 条,规定了拘留所工作人员不许犯的行为包括 “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 。
[171]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湖北省, 2009 年 5 月 2 日。
[172]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黑龙江省, 2009 年 4 月 23 日。
[173]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浙江省, 2009 年 4 月 24 日( 25 )。
[174] 人权观察与黑监狱受害者的面谈 (姓名与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四川省, 2009 年 4 月 28 日( 28 )。
[175] 同上。
[176] 同上。
[177] Andrew Jacobs, “Seeking Justice, Chinese Land in Secret Jails,” New York Times, March 9, 2009.
[178]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Black Jails” in the host city of the “Open Olympics,” CHRD Index: 607, September 21,
2007, http://www.crd-net.org/Article/Class9/Class11/200709/20070921161949_5739.html (accessed August 12, 2009).
[179] 同上。
[180] 请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 3 条、第 5 条、第 9 条、第 19 条和第 20 ( 1 )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7 条、第 9 ( 1 )条和第 19 ( 2 )条。
[181] 《信访条例》, 2005 年,第 40 ( 1 )条。
[182] 同上,第 46 条。
[183] 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 of China (2008-2010), April 13 2009, http://news.xinhuanet.com/english/2009-
04/13/content_11177126_1.htm (accessed April 13, 2009).
[184] 联合国大会 2006 年 12 月 20 日通过《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7 年 2 月 6 日 开放供签署。第 39 条规定, 20 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后,公约将于第 30 天生效。
[185] 《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 言》联合国大会 1992年12月18日第 47/133 号决议通过, 47 U.N. GAOR Supp. (No. 49) at 2007, U.N. Doc. A/47/49 (1992) 。
[186] 同上, 序言。
[187] 同上,第 71 条。
[188] “UN Working Group on Enforced or Involuntary Disappearances Concludes 87th Session,” UN press release, March 13, 2009, http://www.unhchr.ch/huricane/huricane.nsf/view01/F2169E414F6AFE5FC125757800591E13?opendocument (accessed August 19, 2009).
[189]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E ” 部分。
[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 法》, 于 1994 年 12 月 29 日通 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11 条。
[191] 同上, 第 2 条。
[192] 同上,第 4 条。
[193] 《世界人权宣言》,第 9 条。
[194] 同上, 第 10 条。
[195]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 9 条( 1 )。
[196] 同上,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 9 条( 2 )。
[197] 同上, 第 9 条( 4 )。
[198] 联合国 人权事物委员 会 , 第 8 号一般性意 见,( 第十六届会议, 1982 年), 人权条约机构采纳的一般性解释和一般性建议汇编 ; U.N. Doc HRI/GEN/1/Rev.1 (8), 1994 年, 第 9 条。
[199] 1988 年 12 月 9 日通过的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 则》。 G.A. Res. 43/173, annex, 43 U.N. GAOR Supp. (No. 49) at 298, U.N. Doc. A/43/49 (1988)
http://www1.umn.edu/humanrts/instree/g3bpppdi.htm (accessed August 19, 2009).
[200] 联合国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1955 年在 日内 瓦举行的 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 会上通过。 由 经济 及社会理 事 会 1957 年 7 月 31 日第 663 C (XXIV) 号决 议 和 1977 年 5 月 13 日第 2076(LXII) 号 决 议 核 准。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 1995 年 2 月 28 日通过, 1995 年 2 月 28 日生效,第 9 条。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 年 7 月 1 日通过, 1980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 59 条。
[203] 同上,第 64 条。
[204] 同上,第 124 条。
[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于 1995 年 2 月 28 日通过, 1995 年 2 月 28 日起施 行, 第 6 条 ( 1 )。
[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于 1996 年 3 月 17 日通过,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 第 62 条。
[207]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第 14 条第 3 (b) (d) 。
[208]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 18 ( 3 )。
[209] 同上,《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 17 。
[210] 同上,原则 18 ( 1 、 2 )。
[211] 同上,原则 15 。
[212] 同上,原则 19 。
[213]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37 。
[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4 条。
[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 9 条。
[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7 条。
[217] 同上,原则 9 、 10 。
[218] 同上,原则 11 。
[219] 同上,原则 14 。
[220] 同上,原则 20 。
[221] 同上,原则 25 。
[222]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 24 。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17 条。
[224] 同上,第 17 ( 1 ) 条。
[225] 《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
[226]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7 条。
[227]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 21 ( 2 )原则。
[228]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31 条。
[22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4 年 12 月 10 日通过,第 39/46 号决议, [annex 39, U.N. GAOR Supp. (No. 51) at 197, U.N. Doc A/39/51 (1984) , 1987 年 6 月 26 日生效,第 2 ( 1 )条。
[23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1 ( 1 ) 条。
[23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16 条。
[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 18 条。
[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 7 条。
[234] 同上,第 3 条。
[235] 同上,第 5 条。
[236] 同上,第 14 ( 4 )条。
[237] 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 of China (2008-2010), April 13 2009, http://news.xinhuanet.com/english/2009-
04/13/content_11177126_1.htm (accessed April 13, 2009).
[238]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