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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bers of the Taiwan Constitutional Court hold a press conference after the ruling 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a case brought by people currently on death row, in Taipei, Taiwan, September 20, 2024. © 2024 Ann Wang/Reuters

(台北)-人權觀察今天表示,台灣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20日判決死刑合憲,但強化人權保障。判決書提及台灣死刑存在某些疑慮,但仍允許繼續使用這種本質上殘忍的刑罰。

針對台灣當前所有37名死刑囚犯提出的法律挑戰,憲法法庭認定死刑合乎憲法,但對判處死刑作出更大限制。憲法法院這份新判決旨在強化正當程序權利,包括科處死刑須經合議庭法官一致同意,禁止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判處死刑。非經一致決被判處死刑的,或自認其犯行非屬「情節最嚴重」犯罪的死刑犯都可提出非常上訴。

「台灣新增司法限制可望促使被判死刑人數減少,但憲法法庭錯失了廢除這種本質上殘忍刑罰的重大契機,」人權觀察亞洲區副主任西蒙・漢德森(Simon Henderson)說。「台灣政府應由此向前邁進,立即暫停執行所有死刑。」

根據這件新判決,憲法法庭加強了刑事訴訟的程序保障,新增「最嚴重」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在檢察官調查和警察詢問階段必須有辯護人在場陪同的規定。

判決並擴大《刑事訴訟法》的保障範圍,規定第三審(即終審)量刑須經言詞辯論並保障被告之受律師協助權。根據判決,以上判決意旨均立即生效,立法機關必須在兩年內修正相關法條。

按照這件新判決,台灣政府應確保所有為目前死囚提出的非常上訴均能獲得充分的時間與資源,以維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的正當程序權利。

儘管《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允許在少數情況下適用死刑,但其《第二任擇議定書》明文宣告「廢除死刑有助於提高人的尊嚴和促使人權持續發展」,要求各國承諾終結死刑。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也表明,判處死刑不符合生命權以及免受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

台灣已於2006年全面廢除唯一死刑,但仍保留50條可處死刑的罪名。自2002年以後,只有故意殺人罪犯被執行死刑,最近一次執行是在2020年。憲法法庭的前身大法官會議曾分別在1985年、1990年和1999年就死刑作出憲法解釋,三次均保留死刑。

「台灣可以藉由廢除死刑鞏固其亞洲人權領導者的聲譽,」漢德森說。「作出錯誤且無法逆轉的處罰的風險,應予徹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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