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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权观察在今天新发表的--份报告中指出,中国应废除对律师在办理群体性的纷争时,出席辩护抗议者时,所设置的限制。

这些新的限制不但象征着法律革新光明时代的结束,而且还可能更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为人民无从利用有效的法律途径来解决地方官员滥用职权所引起的纷争。中国的律师形容这些规章是一个法治上的"倒退"。

人权观察亚洲部副执行长,索菲.理查 森(Sophie Richarson)指出,"这些新规章把律师的角色贬黜成政府的密告人,司法部的从属。如果抗议者认为法律途径徒劳无用,那将十分可能使社会愈加的不稳定。"

这份长达71页的报告,"律师面临的重大危机:对辩护抗议者律师的新压制,"详载了于2006年3月试行的"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内容,并讨论在该法规试行后,地方政府根据该规章所采用的种种法规。报告说明地方当局如何利用指导意见来干涉一些案件而这些案件涉及了10名以上的原告,并且增加案件在法庭上得到公平审理的困难度。人权观察说新规章也阻止律师接受国内和境外媒体的采访,而且要求律师必先获得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后才能接受案件,如果纷争持续加剧,律师将受处罚。

最近的几年,在中国爆发了一连串动荡社会的现象,这些现象因贫富日益不均,无法无天的地方官员在地方上的滥职行为,以及极度缺乏司法管道,而变得愈加激烈。像非法的土地征用征收,强迫拆迁,库区移民,环境污染,拖欠社会权益,及行政上不法行为的问题都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国政府官方的统计,在任何一天里,平均有200件的示威事件发生-是十年前的四倍。

人权观察也说,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业对百姓行使基本权利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表达的自由,结社的自由,集会的自由,及上访的自由-这些权利都包括在中国法律,中国宪法,和国际法律之内。约束律师为人民诉讼的能力相当于约束了这些权利的行使。

李察逊也指出,"律师的职责对象是法治和他们的客户。中国政府必须让律师在处理所有的案件时均能畅行无阻地运作,特别是官员滥用职权的案子-要不然情况只可能更加不稳定。"

中国当局以维护社会安定,和保护办理群体性案件的律师为理由,来证明这些新限制的正当性。然而,中国律师却说这些规章只会助长地方政府的干涉作风,而且造成在法庭上几乎无法对这些官员提出质疑的现象。许多中国的法律专家认为指导意见的目的在企图击退他们在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之中所得来不易的独立性。

报告也暗指,指导意见的颁布其实是做为打击新兴的维权活动的策略之一。这个由律师,法学教授,和活动人士的自由聚会努力试图藉宪法保障权利的诉讼来为遭受无法无天的官员所迫害的中国人民辩护申冤。许多维权人士也在这些具报复心,免受指责的官员手下成了人权侵犯的受害者。

就连经政府谨慎赞助的法律创导,如消费者权利方面的公众利益诉讼,反歧视法造成影响的诉讼,也将受到这些新限制的危害。

李察逊说,"指导意见可能是针对维权活动而颁布的,但是这些新限制使得所有的律师非常容易受到政府官员独断性的干预,并且夺回这些律师在近几年来努力争取到的一些独立性。"

尽管自1996年颁布律师法以来,总的来说律师和他们客户的情况已在改进,但是进展仍十分细微,而且随时有逆转的可能。对律师所要求的许多限制包括有:每年都得更新他们的执照;限制律师协会的独立性;让警察,公检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扮演比律师更重要的角色,等等。

人权观察要求中国政府废除指导意见和地方采用的种种指导意见,并让中国律师业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人权观察也恳请国际社会支持中国的维权人士及维护公民权利的律师所进行的工作,并对中国政府施压要求他们保证法律业的独立性。

李察逊说,"指导意见的采用是在中国取得法治管道的一大防碍-是今天在中国一个不成则败的重要问题。国际社会应对中国领导表示这些顾虑,并公开地声明全力保护律师和维权人士。"

摘自报告的引言:

"对案件的政治影响方面,办案律师应遵守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
-河南法规,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2006年3月18日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这些指导意见就是给律师一个信息:不要接受群体案件。"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互联网的电子公告牌上的张贴

"从总体的原则到具体规定,指导意见的立足点错了,思想指导错了。"
-张思之,前任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

"[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范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和利用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制造事端,打着"维权"幌子进行破坏活动。。。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 罗干, 2006年4月15日

"北京奥运村工程,三千户拆迁,无一人上访,这是律师与群体事件处理的一起成功案例。"
-人民日报,2006年6月20日

"两天前,我工作的事务所开一个会来传递[指导意见]的精神。结果,律师只准谈法律,但绝不可以鼓动上访的行动,骚动的活动,静坐抗议,及通知媒体。全部不可以做,要不然,你就完了。"
-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互联网电子公告牌上的张贴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管理的暂行规定

"当局要防火防贼防律师。"
-在北京讨论会议上的一名法学教授

"律师有违反政治纪律,宣传纪律,或在引发群体性事件中起不良作用的,则适用处罚办法予以处罚,并对律师除名。"
-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律师不能通过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向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施加压力。"
-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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